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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告甲明知庚並無應有的學歷、經驗及能力可以擔任上述職位,仍然指派他擔任該職位,以便後者能獲取丁支付的報酬。

18

2006年6月19日,庚因病逝世。

19

但被告甲並未將這一事實告知戊或丁,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終止庚(已故)在丁所擔任的本地區官方董事一職,因此庚的家人直至2006年9月仍然繼續收取丁支付的款項。

20

2006年9月份,被告甲向戊表示將指定剛大學畢業的壬接替其父親在丁董事會擔任本地區官方董事,同時將壬的個人履歷交給戊,以便後者轉交給丁執行委員會主席己。

21

2006年9月中旬某日,己相約壬見面,後者補交了在銀行(2)開設的帳號為 XXX-X-XXXXX-X 的澳門幣儲蓄帳戶資料以作隨後收取有關回報 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