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庚、甲乙(已另案處理)等人在香港、英國成立公司及開立個人銀行帳戶或公司銀行帳戶,並授權被告甲和癸管理這些公司及銀行帳戶。

30

同時,被告甲及其妻子癸伙同其他人士,包括辛、甲甲、庚及甲乙等,通過香港的律師行,先後在英屬處女島成立及註冊的公司包括甲丙、甲丁、甲戊、甲己和甲庚。

31

2004 年 1 月 30 日,甲丙在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

32

2004 年 2 月 17 日,應被告甲和辛的要求,甲甲成為該公司唯一的股東及董事;該公司並無經營任何實質業務。

33

2004 年 2 月 28 日,按照被告甲和辛的要求,甲甲授權被告甲及其妻子癸管理甲丙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