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Sfjs void/doc
外观
本模板应作标记已失效或者已部分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用。请勿作他用。
用法
[编辑]语法
[编辑]{{sfjs void|y=|law=|part=(可选)|alt=(可选)}}
说明
[编辑]- 本模板应置于页面的最顶端。
:此处应填写司法解释被废止的年份,通常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司法解释发布之后发布的另一冠以“法释”司法解释。此参数为必需参数。y
:此处应填写废止(或部分)本司法解释的另一司法解释的名称。本模板将自动为此处填写的司法解释名称添加链接。请勿添加书名号。此参数为必需参数。law
:此参数在当本司法解释只被部分废止的情况下使用,为非必需参数。示例见下。part
:此参数在当本司法解释的全部或者部分并不是被“废止”的情况下使用,为非必需参数。示例见下。alt
- 本模板自动添加分类:“全部或部分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示例
[编辑]只使用y
和law
参数
[编辑]y
law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已于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废止。
- 输入:
{{sfjs void|y=2013|law=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显示:
本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
使用part
参数
[编辑]part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法释〔2008〕15号)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8号)的第二条。
- 输入:
{{sfjs void|y=2008|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part=的第二条}}
- 显示:
本司法解释的第二条已于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废止。 |
使用alt
参数
[编辑]alt
- 当有些司法解释中的措辞并不是“废止”另一司法解释时,使用此参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第十条说:“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不再执行。”那么这时应当在
处输入“停止执行”。alt
- 输入:
{{sfjs void|y=2006|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art=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alt=停止执行}}
- 显示:
本司法解释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已于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停止执行。 |
参见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Wikisource:专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一些格式要求
- {{PRC-SPC-SFJS}}-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Head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与{{PD-PRC-SPC}}指向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版权模板。
- {{最高法司法解释汇总页}}-与{{sfjs-y}}指向相同
- {{sfjs rev}}-用于被修正的司法解释的页面
- {{sfjs series}}-用于一个系列的司法解释的页面
- {{sfjs new}}-用于被修正的司法解释修正版和沿革与最新版的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