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Sfjs voi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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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应作标记已失效或者已部分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用。请勿作他用。

用法[编辑]

语法[编辑]

{{sfjs void|y=|law=|part=(可选)|alt=(可选)}}

说明[编辑]

  1. 本模板应置于页面的最顶端。
  2. y:此处应填写司法解释被废止的年份,通常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司法解释发布之后发布的另一冠以“法释”司法解释。此参数为必需参数。
  3. law:此处应填写废止(或部分)本司法解释的另一司法解释的名称。本模板将自动为此处填写的司法解释名称添加链接。请勿添加书名号。此参数为必需参数。
  4. part:此参数在当本司法解释只被部分废止的情况下使用,为非必需参数。示例见下。
  5. alt:此参数在当本司法解释的全部或者部分并不是被“废止”的情况下使用,为非必需参数。示例见下。
  6. 本模板自动添加分类:“全部或部分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示例[编辑]

只使用ylaw参数[编辑]

输入:
{{sfjs void|y=2013|law=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显示:
本司法解释已于201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使用part参数[编辑]

输入:
{{sfjs void|y=2008|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part=的第二条}}
显示:
本司法解释的第二条已于200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废止。

使用alt参数[编辑]

输入:
{{sfjs void|y=2006|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art=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alt=停止执行}}
显示:
本司法解释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已于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停止执行。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