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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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会议
1948年9月8日
譯者:CreeperDigital1903
1948年9月8日第一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纲[编辑]

第一条 我国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最高主权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及地方主权机关人民委员会行使主权。

第三条 各级主权机关,从里人民委员会到最高人民委员会,皆依人民的自由意志选举产生。
主权机关的选举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一切主权机关的代议员就其行为向选民负责。
选民有权罢免已丧失信任的代议员。

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归国家、合作社或自然人或法人个人所有。
矿山、其他地下资源、森林、河海、主要企业、银行、铁路、运输、航空、电信、供水、自然资源及原由日本国、日本人或亲日派持有之财产,归国家所有。
对外贸易由国家进行或在国家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原由日本国、日本人或朝鲜地主持有的土地予以没收。
租佃制度永久废除。
仅自食其力者可拥有土地。
土地所有权最多为五块或二十块。
土地所有权上限依法律根据地区及条件予以规定。
除私有土地外,国家及合作社亦可拥有土地。
国家及合作社不适用土地所有权限制。
国家特别保护自耕农的利益,并在经济政策允许范围内以多种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对于朝鲜尚未实施土地改革的地区,土地改革依最高人民会议确定的时间进行。

第八条 法律规定的土地、畜力、农具、其他生产资料、中小型工业、企业、中小型商业机构、原材料、制成品、房屋及其附属物、生活用品、收入和储蓄的个人所有权应受到保护。
法律保障个人财产的继承权。
国家鼓励私营经济发挥创造性。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人民合作社。
合作社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为合理利用国家的一切经济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人民造福,国家应制定唯一的人民经济计划,并根据该计划振兴和发展国家的经济和文化。
国家应在国有制和合作制的基础上实施人民经济计划,并让私营经济部门参与计划的实施。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编辑]

第十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信仰、技术、财产及教育程度,于国家、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之各方面,一律享有平等权利。

第十二条 凡年满二十岁的公民,不分性别、民族、信仰、技术、居住期限、财产及教育程度,均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于朝鲜人民军服役的公民,亦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被裁判所判处剥夺选举权的、亲日分子及精神病人无选举权。

第三章 最高主权机关[编辑]

第一节 最高人民会议[编辑]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主权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会议行使立法权。

第二节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编辑]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为最高主权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由最高人民会议选集产生,由委员长、二名副委员长、书记长及十七名委员组成。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召集最高人民会议;
(二)监督宪法及法律施行情况,解释现有法律、颁布法律;
(三)废除违反宪法和法规的内阁决定及指令;
(四)颁布最高人民会议通过的法令;
(五)行使特赦权;
(六)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各相之任免由首相提议,并在下次最高人民会议表决;
(七)授予勋章或名誉称号;
(八)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九)任命和召回驻外大使和外交官;
(十)接受外国使节的委任书和免职书。

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可随时对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全部或部分成员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会议解散时,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选出新的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

第四章 国家中央执行机关[编辑]

第一节 内阁[编辑]

第五十八条 内阁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首相
(二)副首相
(三)国家计划委员会委员长
(四)国家建设委员会委员长
(五)人民检阅委员会委员长
(六)各省
(一)民族保卫省
(二)内务省
(三)外务省
(四)重工业省
(五)轻工业省
(六)化学工业省
(七)农业省
(八)交通省
(九)财政省
(十)商业省
(十一)教育省
(十二)递信省
(十三)司法省
(十四)文化煽动省
(十五)劳动省
(十六)保健省
(十七)贸易省
(十八)电气省
(十九)水产省
(二十)无职省
内阁可设立一个隶属于它的秘书处,必要时得设立适当部门。

第二节 省[编辑]

第六十三条 省是国家主权的部门执行机关。

第六十四条 省的职责是领导属于内阁职权范围的行政工作。

第六十五条 省的领导者为相。
各省是拥有决议权的内阁成员,其职责隶属于内阁。

第六十六条 各省可在其权力范围内颁布具有强制性的法令或规则。

第六十七条 相缺位时,由副相代行职权。
副相接受相的领导。

第五章 地方主权机关[编辑]

第六章 裁判所及检查所[编辑]

第七章 国家预算[编辑]

第九十五条 国家预算旨在整合国家所有财产、组织强大的国民经济、改善文化和人民生活以及巩固国家安全。

第九十六条 国家预算每年由内阁编制,并由最高人民会议批准。

第九十七条 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合并为单一的国家预算。

第九十八条 任何主权机关都不得调用国家预算中未规定的任何开支。
任何主权机关都应遵守财政纪律,巩固财政体系。

第九十九条 节俭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是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 国防[编辑]

第一百条 朝鲜人民军的组织宗旨是保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朝鲜人民军的使命是捍卫祖国主权和人民自由。

第九章 国旗、国徽和首都[编辑]

第一百零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图案是一座雄壮的发电厂,周围是稻穗,上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字样和光芒四射的一颗红五角星。

第一百零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旗,中间是红色宽面,其上下各有一白色细条,再上下是蓝色宽边,红面靠旗杆一边有一白色圆地,其中是五角红星。
旗幅纵横比例为一比二。

第一百零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汉城。

第十章 宪法修正[编辑]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会议有权修改宪法。
宪法修正案须经最高人民会议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授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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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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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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