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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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會議
1948年9月8日
譯者:CreeperDigital1903
1948年9月8日第一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綱[編輯]

第一條 我國即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屬於人民。
人民通過最高主權機關最高人民會議及地方主權機關人民委員會行使主權。

第三條 各級主權機關,從里人民委員會到最高人民委員會,皆依人民的自由意志選舉產生。
主權機關的選舉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根據普遍、平等和直接選舉的原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四條 一切主權機關的代議員就其行為向選民負責。
選民有權罷免已喪失信任的代議員。

第五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歸國家、合作社或自然人或法人個人所有。
礦山、其他地下資源、森林、河海、主要企業、銀行、鐵路、運輸、航空、電信、供水、自然資源及原由日本國、日本人或親日派持有之財產,歸國家所有。
對外貿易由國家進行或在國家監督下進行。

第六條 原由日本國、日本人或朝鮮地主持有的土地予以沒收。
租佃制度永久廢除。
僅自食其力者可擁有土地。
土地所有權最多為五塊或二十塊。
土地所有權上限依法律根據地區及條件予以規定。
除私有土地外,國家及合作社亦可擁有土地。
國家及合作社不適用土地所有權限制。
國家特別保護自耕農的利益,並在經濟政策允許範圍內以多種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條 對於朝鮮尚未實施土地改革的地區,土地改革依最高人民會議確定的時間進行。

第八條 法律規定的土地、畜力、農具、其他生產資料、中小型工業、企業、中小型商業機構、原材料、製成品、房屋及其附屬物、生活用品、收入和儲蓄的個人所有權應受到保護。
法律保障個人財產的繼承權。
國家鼓勵私營經濟發揮創造性。

第九條 國家鼓勵發展人民合作社。
合作社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為合理利用國家的一切經濟資源和可利用資源為人民造福,國家應制定唯一的人民經濟計劃,並根據該計劃振興和發展國家的經濟和文化。
國家應在國有制和合作制的基礎上實施人民經濟計劃,並讓私營經濟部門參與計劃的實施。

第二章 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編輯]

第十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一切公民,不分性別、民族、信仰、技術、財產及教育程度,於國家、政治、社會、文化生活之各方面,一律享有平等權利。

第十二條 凡年滿二十歲的公民,不分性別、民族、信仰、技術、居住期限、財產及教育程度,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於朝鮮人民軍服役的公民,亦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被裁判所判處剝奪選舉權的、親日分子及精神病人無選舉權。

第三章 最高主權機關[編輯]

第一節 最高人民會議[編輯]

第三十二條 最高人民會議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主權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立法權。

第二節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編輯]

第四十七條 最高人民會議休會期間,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為最高主權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由最高人民會議選集產生,由委員長、二名副委員長、書記長及十七名委員組成。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召集最高人民會議;
(二)監督憲法及法律施行情況,解釋現有法律、頒布法律;
(三)廢除違反憲法和法規的內閣決定及指令;
(四)頒布最高人民會議通過的法令;
(五)行使特赦權;
(六)最高人民會議休會期間,各相之任免由首相提議,並在下次最高人民會議表決;
(七)授予勳章或名譽稱號;
(八)批准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
(九)任命和召回駐外大使和外交官;
(十)接受外國使節的委任書和免職書。

第五十條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可隨時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全部或部分成員進行調整。

第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會議解散時,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繼續履行職責,直至選出新的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第四章 國家中央執行機關[編輯]

第一節 內閣[編輯]

第五十八條 內閣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首相
(二)副首相
(三)國家計劃委員會委員長
(四)國家建設委員會委員長
(五)人民檢閱委員會委員長
(六)各省
(一)民族保衛省
(二)內務省
(三)外務省
(四)重工業省
(五)輕工業省
(六)化學工業省
(七)農業省
(八)交通省
(九)財政省
(十)商業省
(十一)教育省
(十二)遞信省
(十三)司法省
(十四)文化煽動省
(十五)勞動省
(十六)保健省
(十七)貿易省
(十八)電氣省
(十九)水產省
(二十)無職省
內閣可設立一個隸屬於它的秘書處,必要時得設立適當部門。

第二節 省[編輯]

第六十三條 省是國家主權的部門執行機關。

第六十四條 省的職責是領導屬於內閣職權範圍的行政工作。

第六十五條 省的領導者為相。
各省是擁有決議權的內閣成員,其職責隸屬於內閣。

第六十六條 各省可在其權力範圍內頒布具有強制性的法令或規則。

第六十七條 相缺位時,由副相代行職權。
副相接受相的領導。

第五章 地方主權機關[編輯]

第六章 裁判所及檢查所[編輯]

第七章 國家預算[編輯]

第九十五條 國家預算旨在整合國家所有財產、組織強大的國民經濟、改善文化和人民生活以及鞏固國家安全。

第九十六條 國家預算每年由內閣編制,並由最高人民會議批准。

第九十七條 國家的收入和支出合併為單一的國家預算。

第九十八條 任何主權機關都不得調用國家預算中未規定的任何開支。
任何主權機關都應遵守財政紀律,鞏固財政體系。

第九十九條 節儉和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是財政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八章 國防[編輯]

第一百條 朝鮮人民軍的組織宗旨是保衛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人民軍的使命是捍衛祖國主權和人民自由。

第九章 國旗、國徽和首都[編輯]

第一百零一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圖案是一座雄壯的發電廠,周圍是稻穗,上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字樣和光芒四射的一顆紅五角星。

第一百零二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國旗,中間是紅色寬面,其上下各有一白色細條,再上下是藍色寬邊,紅面靠旗杆一邊有一白色圓地,其中是五角紅星。
旗幅縱橫比例為一比二。

第一百零三條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漢城。

第十章 憲法修正[編輯]

第一百零四條 最高人民會議有權修改憲法。
憲法修正案須經最高人民會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授權[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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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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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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