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3/1957
外观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 第一款 联邦法律可以设立联合服务,让联邦与一个州或多个州共用,或在相关州的请求下,让两个州或多个州共用。
- 第二款 如果公共服务的人员受雇用——
- (a)部分为联邦用途,部分为州用途;或者
- (b)为两个州或多个州的用途,
- 那么,其薪酬若有任何比例,应依各情况由联邦和相关州或者相关各州支付时,则遵循联邦法律,应由协议确定,如无协议,则由对其有管辖权的委员会确定。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