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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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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三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第一款 聯邦法律可以設立聯合服務,讓聯邦與一個州或多個州共用,或在相關州的請求下,讓兩個州或多個州共用。
  • 第二款 如果公共服務的人員受僱用——
    • (a)部分為聯邦用途,部分為州用途;或者
    • (b)為兩個州或多個州的用途,
那麼,其薪酬若有任何比例,應依各情況由聯邦和相關州或者相關各州支付時,則遵循聯邦法律,應由協議確定,如無協議,則由對其有管轄權的委員會確定。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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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