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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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 第一款 聯邦法律可以設立聯合服務,讓聯邦與一個州或多個州共用,或在相關州的請求下,讓兩個州或多個州共用。
- 第二款 如果公共服務的人員受僱用——
- (a)部分為聯邦用途,部分為州用途;或者
- (b)為兩個州或多個州的用途,
- 那麼,其薪酬若有任何比例,應依各情況由聯邦和相關州或者相關各州支付時,則遵循聯邦法律,應由協議確定,如無協議,則由對其有管轄權的委員會確定。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