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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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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第一款 联邦法律可以设立联合服务,让联邦与一个州或多个州共用,或在相关州的请求下,让两个州或多个州共用。
  • 第二款 如果公共服务的人员受雇用——
    • (a)部分为联邦用途,部分为州用途;或者
    • (b)为两个州或多个州的用途,
那么,其薪酬若有任何比例,应依各情况由联邦和相关州或者相关各州支付时,则遵循联邦法律,应由协议确定,如无协议,则由对其有管辖权的委员会确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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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