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80/195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百七十九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第一款 《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的附件十应在独立日后继续有效,但应调整其中所有提及最高专员之处,将其解释为国家元首。
  • 第二款 就本宪法而言,该附件应视为联邦法律,可遵循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修正及废除。
  • 第三款 在适用于第二款制定的任何法律时,第一百四十七条的效力应将其所谓补贴视为包括赔偿。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