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80/1957
外观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八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 第一款 《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的附件十应在独立日后继续有效,但应调整其中所有提及最高专员之处,将其解释为国家元首。
- 第二款 就本宪法而言,该附件应视为联邦法律,可遵循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修正及废除。
- 第三款 在适用于第二款制定的任何法律时,第一百四十七条的效力应将其所谓补贴视为包括赔偿。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