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8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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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 第一款 《1948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的附件十應在獨立日後繼續有效,但應調整其中所有提及最高專員之處,將其解釋為國家元首。
- 第二款 就本憲法而言,該附件應視為聯邦法律,可遵循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修正及廢除。
- 第三款 在適用於第二款制定的任何法律時,第一百四十七條的效力應將其所謂補貼視為包括賠償。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