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函
地址:10017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聯絡人:吳信德
聯絡電話:02-23976701
傳真:02-23566474
電子信箱:moi1739@moi.gov.tw
- 受文者:屏東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1060428656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 主旨:有關當事人於國外施行變性手術後,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1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監察院106年7月26日院台業三字第1060781148號函轉
民眾106年7月12日陳情書辦理。
- 二、按本部101年6月6日內授中戶字第1015040245號函略以,
鑑於變更性別者,必須扮演另一性別之角色生活,對心理 及社會關係將有重大改變及影響,倘當事人提憑之精神專 科診斷書及性別重建手術診斷證明書均為國外所開立,為 求慎重,仍由國內醫療機構依其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診 斷證明書,併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 ,始為之為宜。次按衛生福利部104年8月19日衛部醫字第1 041665553號函略以,基於此類手術涉及性別認同、性別 不安等精神醫學專業評估,爰醫師提供個案手術前的諮詢 ,應包含相關治療病史及手術緣由,並應先轉介精神科評 估其身心狀況包含是否有性別不安之診斷。
- 三、倘民眾曾於國內接受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並取得相關診斷
證明,復於國外施行性別變更手術。依本部101年6月6日
前揭函,當事人於國外進行性別重建手術,須檢附國內醫
療機構依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須檢附經
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手術證明文件。另有關施行摘除
性器官手術之精神評估程序,倘性別變更者於國外施行手
術前已在國內完成精神評估程序,可檢附原國內精神科醫
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