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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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1年5月16日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
关于宋庆龄名誉主席病情的公告(第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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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同志早年追随伟大的革命家孙中山先生,始终不渝地致力于中国民族解放和人民解放事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建国伊始,即被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一九五九年和一九六五年继续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七十年来,她一贯在我国人民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坚定地和中国各族人民站在一起,是中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衷心敬爱的领导人,是举世闻名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伟大战士。她在发展各国人民友好、发扬进步文化、保卫世界和平的事业中,受到中外各方人士的广泛崇敬。宋庆龄同志在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为国家和人民建立了光辉的业绩。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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