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七日全國戒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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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七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本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日止;本戒嚴令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日經第一屆立法院第四會期第1次會議予以追認 |
查全國各省除新疆、西康、青海、臺灣四省及西藏外,均予實施戒嚴,並劃長江以南各省為警戒地域,前經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依據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明令公布在案。茲依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將蘇南、皖南各縣及湘、贛、浙、閩、粵、桂六省全部,一併劃作接戰地域,特公布之。此令。
代 總 統 李宗仁
行政院院長 閻錫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