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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七日全国戒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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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全国戒严令 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七日全国戒严令
李宗仁代总统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7月7日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七日总统令制定公布;本令施行期间自发布日起至动员戡乱时期终止日止;本戒严令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日经第一届立法院第四会期第1次会议予以追认

  查全国各省除新疆、西康、青海、台湾四省及西藏外,均予实施戒严,并划长江以南各省为警戒地域,前经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依据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之规定,明令公布在案。兹依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将苏南、皖南各县及湘、赣、浙、闽、粤、桂六省全部,一并划作接战地域,特公布之。此令。

代 总 统 李宗仁
行政院院长 阎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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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总统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总统府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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