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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四”不幸事件告全国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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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四”不幸事件告全国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46年(1957年)6月1日于台北市
本文格式参考中正文教基金会网站收录版本

——中华民国四十六年六月一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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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二四”事件的发生,不但国家蒙受重大的污点,也是我生平一件莫大的遗憾。

二、记取共匪过去叛乱的一贯阴谋,破坏邦交,企图使国家民族陷于孤立的地位。

三、我们为贯彻反共抗俄的国策,惟有与世界民主集团领导者的美国站在一条阵线。

四、要具备现代国民知识,才能构成现代的国家,奠定我们立国建国的基础。

五、尽文明国的义务,享文明国的权利,以自立自助的国家,增进国际的合作与互助,做一个独立自由的现代国家的国民。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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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同胞们:

  自上月二十四日台北市发生损毁美国大使馆的不幸事件以来,我感觉到这是我参加国民革命五十年中一次很大的刺激,也是我平生一件莫大的遗憾。现在姑且不论此一事件使我们当前反共抗俄的大业受到如何的影响,使我们复国救民的工作遭遇如何的损害,对于中美两国百年来传统的友谊招致了如何重大的创伤,我最痛心的是使我们整个国家的信誉和民族的尊严,蒙受了不易洗清的污点。

  中正德薄能鲜,领导无方,兹以沉痛的心情,对我们全体同胞指出这次事件真是我们国家民族不幸的遭遇,大家应当澈底认清,凛为深诫。每一同胞更当及时自反,对于这一事件引为是我们共同的耻辱,则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未始不能恢复我国家民族的信誉和尊严。

  同胞们!我深切了解二十四日一般群众为了对雷诺案件的判决,痛感不平,以致情绪激昂;但是不当让激昂的情绪,演变为非法的暴行。凡是受过国民教育的国民,都应有守法的观念。任何现代文明国家的国民,断不该捣毁外国的使馆,撕毁代表他们国家的国旗;因为这种暴行,在自己的国法上是犯罪的行为,在对外的关系上,是把自己的国家民族陷落到最不荣誉的地位。

  民国元年元旦, 国父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发表对外宣言说:“政府成立以后,当尽文明国应尽之义务,以期享受文明国应享之权利。满清时代辱国之举措,及排外之心理,务一洗而去之,持和平主义与我友邦益臻亲睦,使中国见重于国际社会”。这是中华民国的开国者,昭示我们的立国方针。对于此一方针,我们政府自北伐统一以来,是始终信守不渝,从未动摇的。今日我们对于台北不幸事件,应本此方针,来加以检讨。

  国父倡导国民革命的目的,就是要我们国家民族扫除满清政府因愚昧无知的政策,及其暴乱不法的行为而造下的国耻。国耻之中,最可耻的为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就是因为义和团的暴动,攻打外国使馆,残害使节和外侨所酿成的。这件事的后果不祇是丧权,而且是辱国,使长期间中国在世界上被认为野蛮国家。至于共匪叛乱的一贯阴谋,是将残暴的国际共产主义,隐蔽在民族的感情后面,鼓动一般国民使用暴力,破坏邦交,企图使国家民族,陷于孤立的地位,然后可专供俄帝奴役。这种惯技,不但施之于我国,而且正施之于世界其他各国。这种现代史上的教训,是我们大家应当警惕的。

  我再举三项我亲自经历的事件来说:第一、民国十三年苏俄代表鲍罗廷初次在黄埔陆军军官学校的演讲,他当时明白的说:庚子义和团攻打使馆,杀害使节和外侨的行动,是“中国民族革命的先驱”。同胞们!他何曾不知道那次义和团暴乱,使中国被世界人士认为野蛮,以致国际地位一落千丈,并招致了辛丑条约长期的国耻;可是他竟公开作这种鼓吹。所以现在大陆上的共匪,正在广刊拳匪书籍,极力提倡,俨然自承其为拳匪的继承者。第二、当民国十五年,我率师北伐,正式宣告中外,并严申军令,对于任何国家在我国内的机关、人员和侨民的生命财产,务须尽力妥为保护。不意当国民革命军攻下南京,秩序未定之时,共匪林祖涵乘机煽动当时的第六军,攻击驻在南京的英美等国领馆,撕毁其国旗,并捣毁教会学校与伤害外侨,造成宁案,图使国民政府与各国发生冲突。幸各有关方面,当时都能识破国际共党阴谋,使恶化的事态获得和平解决。第三、是民国三十五年在北宁路上发生的安平事件。这正当美军在华北协助我国军受降完成以后,共匪军队向美军攻击,其目的是逼迫美军离开,以破坏中美两国的合作,自此华北局势日益恶化,共匪孤立了中国,同时也孤立了亚洲,造成太平洋上更大的危机。这都是不能忘记的事实。

  同胞们!我们中华民国反共抗俄的斗争,在台湾基地上,经过了我们全体军民七年辛勤的努力,已与整个亚洲的祸福和太平洋的安危,结成了不可分的关系。俄帝今日统治亚洲的计画,为成为败,将取决于太平洋上这一坚强的反共堡垒,即他所谓“台湾问题”之能否解决。如能解决这一问题,那就是他对于亚洲大陆的统治得以完成;否则整个共产主义的铁幕,终将被我们中国国民革命的怒火所烧毁。这样,不特我们在大陆上的同胞必可得救,就是整个亚洲也必将得到光明。这就是俄帝为完成其侵略亚洲计划,最后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他今日正在指使其侵华工具中共匪徒,集中全力,施展其挑拨离间、狡诈宣传与武装威胁的各种手段,企图解决这个问题。若是俄匪这一阴谋得逞,那不但我们在大陆上的同胞将长陷魔掌,就是大家自身的安全,也要受到严重的威胁。

  同胞们!我们今日正面临著侵略者与反侵略者互相对峙的世界局势,特别我们是在“汉贼不两立”的反共斗争之中,必须明是非,辨敌友。今日朱毛共匪已走到崩溃的途中,我们反攻复国的时机已接近成熟的阶段。共匪唯一救命的良方,就是要在我们这反共抗俄的堡垒里面,开辟一个心理作战的战场,阴谋制造群众的动乱,乘机散布其反美运动。如果大家忽视了敌人的阴谋,为了某一个法律事件,即逞其一朝之愤,忘记了救国复国的目的,不分敌友,甚至不计整个国家的祸福,那决不是任何一个爱国报国国民的本意。我今日更要郑重的对我同胞特别说明,我们为贯彻反共抗俄的国策,惟有与世界民主集团领导者的美国站在一条阵线。在我们的阵营里,决不容许任何人反对这个国策。

  同胞们!更要知道,今日和我们站在一起的美国,不仅是一个此时患难与共的盟邦,而且是和我们有深厚传统友谊的朋友。惟有这个朋友,在列强中从来没有侵略过我中国的寸土尺地。他更在辛丑前后,防止了列强瓜分中国的企图,这是大家所应该切记不忘的。不过朋友之间相处,自然也有不愉快的事,但是应当各取互相谅解的态度。我们固然希望朋友能谅解我们,同时我们更当先反求诸己,由我们先谅解朋友,才是我们中国人做人“尽其在我”和“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如果听任感情横决,不自我约束,无论是出于爱国的动机,或是任何的理由,其演变所及,反而会危害国家,贻祸民族,把无数同胞的生命和幸福,于有意或无意中陷于万劫不复的境地!

  在这次不幸事件中,负责维持治安的人员,事前既疏于防范,临事又不能当机立断,负责处置,甚至于群众示威行动变质而为暴动之时,仍然犹豫不决,任致蔓延,实堪痛心。除已由政府将当时治安首长明令撤职,以昭儆戒外,今后政府对于执行国策,保障中外人士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法律秩序的尊严,自必责无旁贷,断不宽假。其违犯法纪,当场就逮者,亦当依法办理。惟经过这次的巨创深痛,无论政府与民间各方面,更应深切检讨,特别对于一般教育,尤其是国民教育方面,更当注重灌输每一个人以做现代国民应有的国际社会常识,作为必要的教材。须知要有具备现代知识和训练的国民,才能构成现代的国家,奠定我们立国建国的基础。

  同胞们!在这国家存亡和民族荣辱的关头,我切望每一学校,每一家庭,师长教导其学生,父母训育其子女,使他们自觉自勉,做一个独立自由的现代国家的国民。今后不仅要对我们盟邦美国侨民亲睦无间,而且要对任何友邦的侨民,互相尊敬友爱。必须如此,我中华民国才能尽文明国的义务,享文明国的权利,以自立自助的国家,增进国际的合作与互助。也惟有如此,我们国家民族才有前途,国民革命六十年的艰苦奋斗,才有结果,而反共抗俄复国建国的使命,才能达到最后的成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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