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四」不幸事件告全國同胞書
「五二四」不幸事件告全國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46年(1957年)6月1日於臺北市 |
本文格式參考中正文教基金會網站收錄版本 |
——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六月一日——
要旨
[編輯]一、「五二四」事件的發生,不但國家蒙受重大的污點,也是我生平一件莫大的遺憾。
二、記取共匪過去叛亂的一貫陰謀,破壞邦交,企圖使國家民族陷於孤立的地位。
三、我們為貫徹反共抗俄的國策,惟有與世界民主集團領導者的美國站在一條陣線。
四、要具備現代國民知識,才能構成現代的國家,奠定我們立國建國的基礎。
五、盡文明國的義務,享文明國的權利,以自立自助的國家,增進國際的合作與互助,做一個獨立自由的現代國家的國民。
本文
[編輯]全國同胞們:
自上月二十四日臺北市發生損毀美國大使館的不幸事件以來,我感覺到這是我參加國民革命五十年中一次很大的刺激,也是我平生一件莫大的遺憾。現在姑且不論此一事件使我們當前反共抗俄的大業受到如何的影響,使我們復國救民的工作遭遇如何的損害,對於中美兩國百年來傳統的友誼招致了如何重大的創傷,我最痛心的是使我們整個國家的信譽和民族的尊嚴,蒙受了不易洗清的污點。
中正德薄能鮮,領導無方,茲以沉痛的心情,對我們全體同胞指出這次事件真是我們國家民族不幸的遭遇,大家應當澈底認清,凜為深誡。每一同胞更當及時自反,對於這一事件引為是我們共同的恥辱,則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未始不能恢復我國家民族的信譽和尊嚴。
同胞們!我深切了解二十四日一般群眾為了對雷諾案件的判決,痛感不平,以致情緒激昂;但是不當讓激昂的情緒,演變為非法的暴行。凡是受過國民教育的國民,都應有守法的觀念。任何現代文明國家的國民,斷不該搗毀外國的使館,撕毀代表他們國家的國旗;因為這種暴行,在自己的國法上是犯罪的行為,在對外的關係上,是把自己的國家民族陷落到最不榮譽的地位。
民國元年元旦, 國父就任臨時大總統時,發表對外宣言說:「政府成立以後,當盡文明國應盡之義務,以期享受文明國應享之權利。滿清時代辱國之舉措,及排外之心理,務一洗而去之,持和平主義與我友邦益臻親睦,使中國見重於國際社會」。這是中華民國的開國者,昭示我們的立國方針。對於此一方針,我們政府自北伐統一以來,是始終信守不渝,從未動搖的。今日我們對於臺北不幸事件,應本此方針,來加以檢討。
國父倡導國民革命的目的,就是要我們國家民族掃除滿清政府因愚昧無知的政策,及其暴亂不法的行為而造下的國恥。國恥之中,最可恥的為辛丑條約;辛丑條約就是因為義和團的暴動,攻打外國使館,殘害使節和外僑所釀成的。這件事的後果不只是喪權,而且是辱國,使長期間中國在世界上被認為野蠻國家。至於共匪叛亂的一貫陰謀,是將殘暴的國際共產主義,隱蔽在民族的感情後面,鼓動一般國民使用暴力,破壞邦交,企圖使國家民族,陷於孤立的地位,然後可專供俄帝奴役。這種慣技,不但施之於我國,而且正施之於世界其他各國。這種現代史上的教訓,是我們大家應當警惕的。
我再舉三項我親自經歷的事件來說:第一、民國十三年蘇俄代表鮑羅廷初次在黃埔陸軍軍官學校的演講,他當時明白的說:庚子義和團攻打使館,殺害使節和外僑的行動,是「中國民族革命的先驅」。同胞們!他何曾不知道那次義和團暴亂,使中國被世界人士認為野蠻,以致國際地位一落千丈,並招致了辛丑條約長期的國恥;可是他竟公開作這種鼓吹。所以現在大陸上的朱毛共匪,正在廣刊拳匪書籍,極力提倡,儼然自承其為拳匪的繼承者。第二、當民國十五年,我率師北伐,正式宣告中外,並嚴申軍令,對於任何國家在我國內的機關、人員和僑民的生命財產,務須盡力妥為保護。不意當國民革命軍攻下南京,秩序未定之時,共匪林祖涵乘機煽動當時的第六軍,攻擊駐在南京的英美等國領館,撕毀其國旗,並搗毀教會學校與傷害外僑,造成寧案,圖使國民政府與各國發生衝突。幸各有關方面,當時都能識破國際共黨陰謀,使惡化的事態獲得和平解決。第三、是民國三十五年在北寧路上發生的安平事件。這正當美軍在華北協助我國軍受降完成以後,共匪軍隊向美軍攻擊,其目的是逼迫美軍離開,以破壞中美兩國的合作,自此華北局勢日益惡化,共匪孤立了中國,同時也孤立了亞洲,造成太平洋上更大的危機。這都是不能忘記的事實。
同胞們!我們中華民國反共抗俄的鬥爭,在臺灣基地上,經過了我們全體軍民七年辛勤的努力,已與整個亞洲的禍福和太平洋的安危,結成了不可分的關係。俄帝今日統治亞洲的計畫,為成為敗,將取決於太平洋上這一堅強的反共堡壘,即他所謂「臺灣問題」之能否解決。如能解決這一問題,那就是他對於亞洲大陸的統治得以完成;否則整個共產主義的鐵幕,終將被我們中國國民革命的怒火所燒燬。這樣,不特我們在大陸上的同胞必可得救,就是整個亞洲也必將得到光明。這就是俄帝為完成其侵略亞洲計劃,最後待解決的一個問題。他今日正在指使其侵華工具中共匪徒,集中全力,施展其挑撥離間、狡詐宣傳與武裝威脅的各種手段,企圖解決這個問題。若是俄匪這一陰謀得逞,那不但我們在大陸上的同胞將長陷魔掌,就是大家自身的安全,也要受到嚴重的威脅。
同胞們!我們今日正面臨著侵略者與反侵略者互相對峙的世界局勢,特別我們是在「漢賊不兩立」的反共鬥爭之中,必須明是非,辨敵友。今日朱毛共匪已走到崩潰的途中,我們反攻復國的時機已接近成熟的階段。共匪唯一救命的良方,就是要在我們這反共抗俄的堡壘裏面,開闢一個心理作戰的戰場,陰謀製造群眾的動亂,乘機散佈其反美運動。如果大家忽視了敵人的陰謀,為了某一個法律事件,即逞其一朝之憤,忘記了救國復國的目的,不分敵友,甚至不計整個國家的禍福,那決不是任何一個愛國報國國民的本意。我今日更要鄭重的對我同胞特別說明,我們為貫徹反共抗俄的國策,惟有與世界民主集團領導者的美國站在一條陣線。在我們的陣營裏,決不容許任何人反對這個國策。
同胞們!更要知道,今日和我們站在一起的美國,不僅是一個此時患難與共的盟邦,而且是和我們有深厚傳統友誼的朋友。惟有這個朋友,在列強中從來沒有侵略過我中國的寸土尺地。他更在辛丑前後,防止了列強瓜分中國的企圖,這是大家所應該切記不忘的。不過朋友之間相處,自然也有不愉快的事,但是應當各取互相諒解的態度。我們固然希望朋友能諒解我們,同時我們更當先反求諸己,由我們先諒解朋友,才是我們中國人做人「盡其在我」和「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如果聽任感情橫決,不自我約束,無論是出於愛國的動機,或是任何的理由,其演變所及,反而會危害國家,貽禍民族,把無數同胞的生命和幸福,於有意或無意中陷於萬劫不復的境地!
在這次不幸事件中,負責維持治安的人員,事前既疏於防範,臨事又不能當機立斷,負責處置,甚至於群眾示威行動變質而為暴動之時,仍然猶豫不決,任致蔓延,實堪痛心。除已由政府將當時治安首長明令撤職,以昭儆戒外,今後政府對於執行國策,保障中外人士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法律秩序的尊嚴,自必責無旁貸,斷不寬假。其違犯法紀,當場就逮者,亦當依法辦理。惟經過這次的巨創深痛,無論政府與民間各方面,更應深切檢討,特別對於一般教育,尤其是國民教育方面,更當注重灌輸每一個人以做現代國民應有的國際社會常識,作為必要的教材。須知要有具備現代知識和訓練的國民,才能構成現代的國家,奠定我們立國建國的基礎。
同胞們!在這國家存亡和民族榮辱的關頭,我切望每一學校,每一家庭,師長教導其學生,父母訓育其子女,使他們自覺自勉,做一個獨立自由的現代國家的國民。今後不僅要對我們盟邦美國僑民親睦無間,而且要對任何友邦的僑民,互相尊敬友愛。必須如此,我中華民國纔能盡文明國的義務,享文明國的權利,以自立自助的國家,增進國際的合作與互助。也惟有如此,我們國家民族纔有前途,國民革命六十年的艱苦奮鬥,纔有結果,而反共抗俄復國建國的使命,纔能達到最後的成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