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外观
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总督 有效期:1958年7月8日—(待查)(不含本日) |
根据香港法例241章《紧急条例》制定。录自华侨日报1959年《香港年鉴》。 |
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转载政府公报中文本)
七月八日辅政司奉令布告,总督执行一九四九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一三七条(二)项所授权颁发下开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二、兹特宣告一九四九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五十条甲(六甲)项付之实施(注——即上文甲第四一号公布之规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在美国属公有领域,因其是当地或外国的政府公文。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二)第313.6(C)(2)条。此类文件包括“立法命令、司法决议、行政决议、公共规章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令。”
这不包括由联合国及其机构或是美洲国家组织首先发布的作品。参考实践手册第3版第313.6(C)(2)条和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4(b)(5)条。
美国之外的政府公文仍有可能在美国外拥有版权。取决于外国法律和规章,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也可能在海外拥有版权。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