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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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总督
有效期:1958年7月8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据香港法例241章《紧急条例》制定。录自华侨日报1959年《香港年鉴》。

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转载政府公报中文本)

七月八日辅政司奉令布告,总督执行一九四九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一三七条(二)项所授权颁发下开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二、兹特宣告一九四九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五十条甲(六甲)项付之实施(注——即上文甲第四一号公布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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