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第二號實施)令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第二號實施)令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
有效期:1958年7月8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據香港法例241章《緊急條例》制定。錄自華僑日報1959年《香港年鑑》。

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第二號實施)令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本)

七月八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一三七條(二)項所授權頒發下開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第二號實施)令。

二、茲特宣告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五十條甲(六甲)項付之實施(註——即上文甲第四一號公佈之規則)

本作品可以根據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視作公有領域財產。可能理據是:

  • 第17條:該作品版權已經屆滿。這是因為作者已經逝世超過50年;或因為這是一個屬於作者不為人知的作品,並已發佈超過5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在美國屬公有領域,因其是當地或外國的政府公文。參考美國版權局實踐手冊(二)第313.6(C)(2)條。此類文件包括「立法命令、司法決議、行政決議、公共規章以及諸如此類的官方法令。」

包括由聯合國及其機構或是美洲國家組織首先發布的作品。參考實踐手冊第3版第313.6(C)(2)條和美國法典第17章第104(b)(5)條。


美國之外的政府公文仍有可能在美國外擁有版權。取決於外國法律和規章,美國州和地方政府也可能在海外擁有版權。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