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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三号实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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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三号实施)令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护理总督
有效期:1967年7月27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据香港法例第241章附属的《紧急措施(主要)规则》颁令。录自华侨日报1968年《香港年鉴》。

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三号实施)令

(转载香港政府公报中文译本)

一九六七年七月廿七日署辅政司奉令布告,护督执行第二四一章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一三七条授权颁布下开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七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三号实施)令。

二、本令在政府公报刊布后,附表所列各条规则即付诸实施。

附表:规则第二十九条(但第二及三项除外)——关于逮捕嫌疑人犯及加以扣留之权力。规则第三十条——拘捕应受拘留之嫌疑人犯。规则第三十一条一——下令拘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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