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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三號實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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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三號實施)令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護理總督
有效期:1967年7月27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附屬的《緊急措施(主要)規則》頒令。錄自華僑日報1968年《香港年鑑》。

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三號實施)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七月廿七日署輔政司奉令佈告,護督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一三七條授權頒佈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七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三號實施)令。

二、本令在政府公報刊佈後,附表所列各條規則卽付諸實施。

附表:規則第二十九條(但第二及三項除外)——關於逮捕嫌疑人犯及加以扣留之權力。規則第三十條——拘捕應受拘留之嫌疑人犯。規則第三十一條一——下令拘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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