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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案件审理给付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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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案件审理给付报酬标准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00年6月9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100012593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01年12月27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1010127872 号令修正发布第3、9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107年6月20日
劳动部劳动关4字第1070127094号令修正发布第2、3、6、9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08年4月2日
劳动部劳动关4字第1080125823号令修正发布第7、9条条文;并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11年11月10日
劳动部劳动关4字第1110139922号令修正发布第2、9条条文;增订第7-1条条文;除第7-1条条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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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100年订定命令
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案件审理给付报酬标准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