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案件审理给付报酬标准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案件审理给付报酬标准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100年6月9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100012593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101年12月27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1010127872 号令修正发布第3、9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107年6月20日劳动部劳动关4字第1070127094号令修正发布第2、3、6、9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4. 中华民国108年4月2日劳动部劳动关4字第1080125823号令修正发布第7、9条条文;并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5. 中华民国111年11月10日劳动部劳动关4字第1110139922号令修正发布第2、9条条文;增订第7-1条条文;除第7-1条条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