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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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001259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3字第1010127872 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0701270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6、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4.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080125823號令修正發布第7、9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5.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勞動部勞動關4字第1110139922號令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7-1條條文;除第7-1條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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