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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病情的公告/第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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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宋庆龄名誉主席病情的公告
(第四号)

1981年5月18日于北京市
第五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一年/第十一号

宋庆龄名誉主席病情继续加重。18日体温达摄氏40度左右。血白细胞计数268,500,淋巴细胞占97%。胃肠道出血。血压继续下降。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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