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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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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
又名: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党的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49年12月5日于北京市
发布于1949年12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四九年十月——一九六六年五月)

按照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联合编辑,人民出版社2013年6月在北京发行出版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九四九年十月——一九六六年五月)》第一册(1949年10月—12月)(ISBN 978-7-01-012019-5)第166—167页录入。根据该书开头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年3月所作的《编辑出版说明》,“本书收录的文件大多数依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刊印,一部分依据当时的报刊或后来编辑出版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选集、文集或党的文献汇编刊本刊印,并在文末注明了刊印依据。本书严格保持所依据版本原貌,除附表外未作删节,只对明显错漏或不妥之处进行必要的订正和规范。原件无标题或标题有明显缺陷的,加拟或作了必要修改;原件所载形成时间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作了补充或订正;文字有明显错漏的,作了必要处理并用符号标出……一些标点符号和人名、地名按现在的规范用法进行规范。本书作有少量注释,按注释序号排于每份文件之后……本书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简化字总表》排版,对未明文废止的异体字、异形词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通用的字词,均按原件排印。”本文注释为该书原有,全文基本按该书版本录入。根据该书中本文文末的标注,本文“根据中央档案馆馆藏档案刊印”。
和《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收录的题为《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党的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的版本相比,本文录入依据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版本除了标题不同、开头多出主送机关、结尾多出署名、日期和文件之后的注释外,在正文也有个别文字和标点上的不同。

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各中央局、分局:

在中央政府未成立以前,党的中央宣传部不得不实际上暂时代替中央政府的文教机关,管理国家的文化教育工作。为了便利工作的进行,在中央宣传部领导下,近一年来,还组织了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中央出版委员会、中央电影管理局等机构。在过去中央政府还未成立的情况下,这是完全必要的。

现在,中央政府已经成立,管理全国文化教育事务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之各部、院、署亦已先后成立。原本部[1]所属之新华通讯社已改为国家通讯社,广播事业管理处已改为广播事业局,均隶属于新闻总署。本部所属之电影管理局已改为电影局,隶属于文化部。在出版总署下成立了出版局,原本部所属之出版委员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即取消。新华书店改为国家书店,受出版总署的领导。除了上述组织已改属政府以外,全国的文化教育的行政工作,此后均应经由中央政府文教部门来管理。各地区有关文化教育行政的工作,此后均应经由各地政府及军管会之文教机关(其组织办法最近即将由政务院通过)向中央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或适当部门报告和请示。所以需要这样做,目的在于使中央政府文化教育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在党(通过政府党组)的领导和党外民主人士的参与下负起管理全国文化教育行政的任务,以便党的中央宣传部和各级宣传部能够摆脱行政事务,集中注意于党内外的思想斗争、党的宣传鼓动工作的领导和党的文化教育政策的制定。而这些方面的工作,中央宣传部和各级宣传部长期间是做得非常薄弱,必须坚决加强的。

至于文化教育方面之重大问题,各地区仍须依照一九四八年一月七日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一九四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一九四八年六月五日中央《关于宣传工作中请示与报告制度的决定》,以及一九四八年九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等文件的规定,经过党的系统,向中央报告和请示。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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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指中央宣传部,下同。本文原署“中宣部”,后改为“中央”。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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