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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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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
又名: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黨的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1949年12月5日於北京市
發布於1949年12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共中央文件選集(一九四九年十月——一九六六年五月)

按照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聯合編輯,人民出版社2013年6月在北京發行出版的《中共中央文件選集(一九四九年十月——一九六六年五月)》第一冊(1949年10月—12月)(ISBN 978-7-01-012019-5)第166—167頁錄入。根據該書開頭中央檔案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2013年3月所作的《編輯出版說明》,「本書收錄的文件大多數依據中央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刊印,一部分依據當時的報刊或後來編輯出版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選集、文集或黨的文獻匯編刊本刊印,並在文末註明了刊印依據。本書嚴格保持所依據版本原貌,除附表外未作刪節,只對明顯錯漏或不妥之處進行必要的訂正和規範。原件無標題或標題有明顯缺陷的,加擬或作了必要修改;原件所載形成時間不完整或不準確的,作了補充或訂正;文字有明顯錯漏的,作了必要處理並用符號標出……一些標點符號和人名、地名按現在的規範用法進行規範。本書作有少量注釋,按注釋序號排於每份文件之後……本書採用國家統一制定的《簡化字總表》排版,對未明文廢止的異體字、異形詞和在一定意義上可以通用的字詞,均按原件排印。」本文注釋為該書原有,全文基本按該書版本錄入。根據該書中本文文末的標註,本文「根據中央檔案館館藏檔案刊印」。
和《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收錄的題為《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黨的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的版本相比,本文錄入依據的《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版本除了標題不同、開頭多出主送機關、結尾多出署名、日期和文件之後的注釋外,在正文也有個別文字和標點上的不同。

中共中央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文化教育工作問題的指示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各中央局、分局:

在中央政府未成立以前,黨的中央宣傳部不得不實際上暫時代替中央政府的文教機關,管理國家的文化教育工作。為了便利工作的進行,在中央宣傳部領導下,近一年來,還組織了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中央出版委員會、中央電影管理局等機構。在過去中央政府還未成立的情況下,這是完全必要的。

現在,中央政府已經成立,管理全國文化教育事務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及其所屬之各部、院、署亦已先後成立。原本部[1]所屬之新華通訊社已改為國家通訊社,廣播事業管理處已改為廣播事業局,均隸屬於新聞總署。本部所屬之電影管理局已改為電影局,隸屬於文化部。在出版總署下成立了出版局,原本部所屬之出版委員會及其地方組織,應即取消。新華書店改為國家書店,受出版總署的領導。除了上述組織已改屬政府以外,全國的文化教育的行政工作,此後均應經由中央政府文教部門來管理。各地區有關文化教育行政的工作,此後均應經由各地政府及軍管會之文教機關(其組織辦法最近即將由政務院通過)向中央政府文化教育委員會或適當部門報告和請示。所以需要這樣做,目的在於使中央政府文化教育委員會及其所屬各部門,在黨(通過政府黨組)的領導和黨外民主人士的參與下負起管理全國文化教育行政的任務,以便黨的中央宣傳部和各級宣傳部能夠擺脫行政事務,集中注意於黨內外的思想鬥爭、黨的宣傳鼓動工作的領導和黨的文化教育政策的制定。而這些方面的工作,中央宣傳部和各級宣傳部長期間是做得非常薄弱,必須堅決加強的。

至於文化教育方面之重大問題,各地區仍須依照一九四八年一月七日中央《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指示》,一九四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央《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補充指示》,一九四八年六月五日中央《關於宣傳工作中請示與報告制度的決定》,以及一九四八年九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關於各中央局、分局、軍區、軍委分會及前委會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的決議》等文件的規定,經過黨的系統,向中央報告和請示。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五日


[編輯]
  1. 指中央宣傳部,下同。本文原署「中宣部」,後改為「中央」。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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