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党籍处理问题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党籍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发(67)44 号
1967年2月12日

中共中央关于党员党籍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发(67)44 号

各级党委、各级军区党委:

最近,有些单位的党组织或群众组织按照某些群众的要求,开除了一些党员的党籍,有的还当场烧毁了入党志愿书等档案材料。对此,中央认为:

一、除了逮捕法办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应该立即开除其党籍外,一般党员的党籍处理,应该放在运动后期进行。

二、按照党章规定,党员的处分,必须由党组织执行,群众及其组织,无权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

三、有关党员的入党申请书等档案材料,不得烧毁。

这个通知可以在农村、城市和部队各单位内普遍张贴。

中共中央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两岸四地以及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但1967年发表时,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国仍然足以认为有版权到发表95年以后,年底截止,也就是2063年1月1日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权在原作地尚未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依据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极容忍处理,不鼓励但也不反对增加与删改有关内容,除非基金会行动必须回答版权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