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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黨員黨籍處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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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黨員黨籍處理問題的通知
中發(67)44 號
1967年2月12日

中共中央關於黨員黨籍處理問題的通知

中發(67)44 號

各級黨委、各級軍區黨委:

最近,有些單位的黨組織或群眾組織按照某些群眾的要求,開除了一些黨員的黨籍,有的還當場燒毀了入黨志願書等檔案材料。對此,中央認為:

一、除了逮捕法辦的現行反革命分子應該立即開除其黨籍外,一般黨員的黨籍處理,應該放在運動後期進行。

二、按照黨章規定,黨員的處分,必須由黨組織執行,群眾及其組織,無權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

三、有關黨員的入黨申請書等檔案材料,不得燒毀。

這個通知可以在農村、城市和部隊各單位內普遍張貼。

中共中央
一九六七年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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