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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学习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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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学习制度的通知
中发〔1989〕13号
1989年12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自1982年机构改革以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领导班子经过几次调整,年龄和文化结构有了很大改善,一大批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中青年干部走上省部级党政领导岗位。他们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工作热情高,发展潜力大。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些同志多数是近几年从较低层次党政工作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提到较高层次任职的,工作地位和责任都有很大变化。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高级领导干部来说,要坚定不移而又卓有成效地执行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做到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领导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仅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而且需要有驾驭全局、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为此,中央决定,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通过有领导、有计划地学习培训,帮助这些同志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素养,增长领导才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内,须到中央党校进修一次。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联系实际,研究弄清一些重大问题,充实理论基础,提高理论水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领导干部,每年至少拿出半个月时间,选读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著作和其他有关书籍,结合实际,集中精力思考一些问题,总结经验。基本的学习内容和学习篇目,由中央宣传部研究拟定。学习结束,应写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学习心得,向所在党组织汇报。

三、根据需要委托中央有关部门举办有省部级领导干部参加的专题研究班,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讨论一个或几个重大问题。每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四、选拔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领导班子的干部,应考虑其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水平。拟推荐的人选应先选送中央党校进行为期一年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内政治生活基本准则的培训。要注意选拔非党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培训。

五、不担任省部领导职务的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可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办法,作出学习培训安排。

六、省部领导干部及后备人选的培训规划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订,中央党校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严格执行培训制度,中央组织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七、中央党校要根据省部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需要及培训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学习内容,编好学习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引导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来分析研究建设与改革中的实际问题,使学习理论、总结经验同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好地结合起来,保证学习收到实效。

加强领导干部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是做好新形势下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保证。领导干部要养成学习习惯,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既要工作好,又要学习好。主要负责同志更要积极主动地参加培训,刻苦学习,并提倡他们到党校讲课,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形成一个重视学习的良好风气。

地、县党委和行政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作出安排。

军队领导干部的学习由军委总政治部安排。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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