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省部級在職領導幹部學習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省部級在職領導幹部學習制度的通知 中發〔1989〕13號 1989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
自1982年機構改革以來,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的領導班子經過幾次調整,年齡和文化結構有了很大改善,一大批年富力強、朝氣蓬勃的中青年幹部走上省部級黨政領導崗位。他們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工作熱情高,發展潛力大。同時也應該看到,這些同志多數是近幾年從較低層次黨政工作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提到較高層次任職的,工作地位和責任都有很大變化。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重要歷史時期,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對高級領導幹部來說,要堅定不移而又卓有成效地執行黨在新時期的基本路線,做到既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又堅持改革開放,領導好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不僅需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而且需要有駕馭全局、處理複雜矛盾的能力。為此,中央決定,進一步建立和健全省部級在職領導幹部的學習制度,通過有領導、有計劃地學習培訓,幫助這些同志提高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素養,增長領導才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的領導幹部,每屆任期內,須到中央黨校進修一次。主要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黨的基本路線和黨內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運用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聯繫實際,研究弄清一些重大問題,充實理論基礎,提高理論水平。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的領導幹部,每年至少拿出半個月時間,選讀一些馬克思主義理論著作和其他有關書籍,結合實際,集中精力思考一些問題,總結經驗。基本的學習內容和學習篇目,由中央宣傳部研究擬定。學習結束,應寫出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學習心得,向所在黨組織匯報。
三、根據需要委託中央有關部門舉辦有省部級領導幹部參加的專題研究班,採取理論聯繫實際的方法,研究討論一個或幾個重大問題。每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四、選拔進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領導班子的幹部,應考慮其馬克思主義基礎理論的水平。擬推薦的人選應先選送中央黨校進行為期一年的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和黨內政治生活基本準則的培訓。要注意選拔非黨幹部、婦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參加培訓。
五、不擔任省部領導職務的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可根據他們的具體情況,分別採取上述辦法,作出學習培訓安排。
六、省部領導幹部及後備人選的培訓規劃由中央組織部負責制訂,中央黨校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嚴格執行培訓制度,中央組織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七、中央黨校要根據省部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需要及培訓規劃的要求,合理確定學習內容,編好學習教材,改進教學方法,引導學員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來分析研究建設與改革中的實際問題,使學習理論、總結經驗同提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很好地結合起來,保證學習收到實效。
加強領導幹部的學習和培訓工作,是做好新形勢下領導工作的一項重要保證。領導幹部要養成學習習慣,處理好工作和學習的關係,既要工作好,又要學習好。主要負責同志更要積極主動地參加培訓,刻苦學習,並提倡他們到黨校講課,以自己的模範行動,帶動廣大幹部形成一個重視學習的良好風氣。
地、縣黨委和行政領導幹部的學習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地區情況作出安排。
軍隊領導幹部的學習由軍委總政治部安排。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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