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作者: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955年8月25日 |
一、七月一日中央发出《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以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人民解放军和中央一级党的、政府和群众团体的机关,都在肃清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斗争的基础上,开始展开了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运动证明了:(一)敌情是严重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确已钻进了我们的各个部门和各种机构,对反革命分子麻木不仁“宁右勿左”的右倾思想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护身符。必须坚决反对右倾思想,彻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才能有成功的保证。(二)利用胡风事件,大张旗鼓地发动群众来进行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是正确的,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能够大大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凡是群众发动起来了的地方,几乎没有例外地都发现了我们所不知道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弄清了一些长期没有弄清的悬案。
运动是有成效的。根据七月底(一部分单位是八月初)三十二个单位(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和中央直属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统计,已在一百零二万二千六百五十九人中展开了坦白检举运动,共已揭露出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坏分子二万九千二百三十名,另反革命嫌疑分子一万二千四百八十八名,并发现了为数甚多的小集团,其中许多是以反革命分子为核心组织起来的,显然是反革命分子“争取人、联络人”的一种方式。
应该估计:运动的发展是健康的。这个运动已取得初步的胜利。
根据现在运动发展的状况,中央认为已经可以而且必须向全党提出这样庄严的任务,即应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七一指示所规定的依靠领导机关的正确指导同广大群众的高度觉悟相结合,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同严格的组织控制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地展开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求得在这次运动中达到在机关、团体、军队、学校、企业(国营的、合作社营的和公私合营的)中彻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目的。不完成任务不要收兵。
二、为了进一步展开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清楚:
甲、这次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能否健康地发展?
[编辑]这次运动是能够健康地发展的。我们现在的情况,不但与第二次国内战争中肃反运动时的情况根本不同,而且与一九四二年延安审干运动和一九五二年“三反”运动时的情况也有不同。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的肃反运动,是在第三次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领导之下进行的,那时“很多地区,更由于错误的肃反政策和干部政策中的宗派主义政策纠缠在一起,使大批同志受到了错误的处理而被诬害,造成了党内极可痛心的损失。”(一九四五年六届七中全会《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个左倾机会主义的错误领导,现在早已成为历史上过去的事情了。一九四二年延安审干运动和一九五二年“三反”运动,都是在中央正确领导之下进行的,这两个运动都执行了放手发动群众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因此,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延安审干运动,中央定出了九条方针,是完全正确的。审干运动把许多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清查了出来,纯洁了革命的队伍,在组织上保证了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的胜利,这个成绩是很大的,是应该加以充分的估计的。这个运动第一段发动群众,第三段甄别工作,都是做得对的,只有中间一段即第二段的“抢救运动”是有偏向的,这个偏向就是急躁地想用简单的方法把反革命分子清出来,其结果是犯了“逼、供、信”的错误。这个错误在甄别工作时得到了纠正。当时所以犯这个错误,除了有些干部主观上有“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以外,也有客观原因,即是:由于当时我们没有全国政权,因此没有可能掌握充足的材料;国民党发动反共高潮,胡宗南敌军企图进攻延安,因而没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细致的工作;当时对于用发动群众的方法来肃清反革命分子这一工作,我们还缺乏经验。虽然如此,但这个运动还是成功地创造了用发动群众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法来肃清反革命分子的经验,这个经验对以后全国规模的很多运动直至今天的肃反运动都是很有用的。一九五二年的“三反”运动,肃清了一批贪污分子,给了资产阶级腐化我们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猖狂进攻以第一个严重打击,深刻地教育了全党和全体干部,不但要同帝国主义、蒋介石匪帮划清界线,还要同资产阶级划清界线,这个成绩也是很大的,整个运动从全局说来是很健康的。当然也必须指出,由于当时建国不久,四面八方来的干部相互之间还不熟悉,和领导机关在发动群众反对贪污的斗争上缺乏足够经验等情况,中间也出了一些偏差,但这种偏差得到了及时的纠正。现在我们的情况是:第一,像延安审干运动和一九五二年“三反”运动一样,中央的领导是正确的;第二,经过了延安审干,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整党、清理中层、思想改造等运动以后,领导机关和很多干部已经有了充分的工作经验;第三,建国已将六年,人们相处已较熟悉;第四,由于有了全国的政权,可以找到充分的材料;第五,我们有充裕的时间可以进行细致的工作。有了这些有利条件,再加上各级党委能够积极领导,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这次运动就一定能够健康地发展,达到“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的目的。
因此,这次运动能够健康地发展,是不容怀疑的。对这个问题抱怀疑态度,因而不积极地去领导运动,是错误的,实际上是右倾思想的一种表现形式。
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究竟有多少?
[编辑]中央六三指示和七一指示中均已指出:我们现在的党政军民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中,所有人员,包括起义人员、留用人员在内,绝大多数(百分之九十几)是好人。如果忘记了大多数是好人这一点,我们就会犯错误。但是同时,这些人员中,也有百分之几(大约百分之五左右)是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这些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某些坏分子是必须坚决和彻底地肃清出去的。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我们也一定会犯错误。
现在有许多省市,在提高了警惕,对所有人员进行初步排队之后,发现有问题的人超过“百分之五左右”这个比例。这种现象是自然的,因为这里所谓“有问题的人”,是包括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一部分有严重的缺点错误的好人在内的,还有一些隐藏得较深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则可能没有包括在内。经过工作,经过仔细分析之后,将会证明中央的估计是正确的,是有科学根据的。还须指出,所谓“百分之五左右”的比例,只是一种总的估计,对于每个单位来说,可能有高有低,不可机械硬套,这点也是应当加以注意的。
必须提醒,不要把落后的分子同某些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好人,同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混为一谈。恰恰相反,应该努力去争取落后分子同我们团结起来,一起反对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由于落后分子是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的活动对象,他们对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的情形比较更为熟悉,因此,把落后分子争取过来,就更容易揭露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反之,如果把落后分子同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混为一谈,就会把反革命力量夸大化;就会在揭露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这件事上遇到困难;就有可能要犯错误。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经常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中央的估计。对于某些把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比例计算过大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检查,防止夸大化,并指导这种单位善于运用争取落后分子的方针。
丙、对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报覆行凶和自杀怎样办?
[编辑]反革命分子既然钻到我们的“肝脏里”来了,他们是一定要进行破坏的。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坚决把这些反革命分子肃清出去。别的出路是没有的。所以,决不要被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威胁所吓倒。凡是发现反革命分子进行破坏活动的地方,必须仔细保护现场,以便进行侦察,并把这种事实大张旗鼓地教育群众。在工矿企业中,应展开群众的保护厂矿企业、肃清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在运动开始前,就应当把那些有重大反革命嫌疑的分子调离要害部门,并组织纠察队来加强保卫工作,一定要把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清查出来。
反革命分子对检举人行凶报覆和放毒事件,已经发生多起。对于行凶放毒的罪犯,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清查出来,公开审判,严厉镇压。同时应加强保卫工作和对检举人的保护,勿使反革命分子得逞。
反革命分子畏罪自杀,这对我们除了丧失一部分材料以外,并无其他损失,我们决不要被这种情况所吓倒。对于反革命分子的畏罪自杀和假自杀,要在本单位宣布并指出其罪状,对假自杀的要追究原因和动机。但是为了保存有用材料的目的,也要尽可能地防止反革命分子的自杀。
另有一种自杀,是有严重的或比较严重的缺点错误的好人的自杀。这种事件为数不多,但应引起严重的注意。发生这种情形的地方,常常是运动并没有起来,领导机关没有积极负责,政策没有交代清楚的地方,或者是坏分子占了局部领导地位的地方。防止的办法,是实行严格的组织控制:凡是依照计划还轮不到展开运动的地方,不许擅自展开运动;五人小组、组长等名单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批准,反革命分子陷害好人,必须彻底查究。
丁、怎样防止急躁?
[编辑]在每一个单位,运动已经展开之后,特别到了围攻重点对象和专案审查的时候,常常发生“顶牛”现象,因而引起急躁情绪。在今后运动更加铺开的时候,由于下面干部经验较少,急躁情绪更易发生。一九四二年审干运动和一九五二年“三反”运动都是到了中期就发生急躁情绪,因而出了偏差,此次运动必须吸取这个教训。防止急躁的办法,就是利用我们有充分时间这一有利条件,把时间延长。发生“顶牛”的地方,要有意识地暂时休整,总结经验教训,调查和研究材料,反复交代政策,争取落后分子,争取起义,有准备地重新进入战斗。决不要打无准备的仗。决不要因为发生“顶牛”现象,而企图用简单急躁的办法解决问题,重复“逼供信”的错误。
三、为了既能完全肃清反革命分子,又能保证五年计划中各项工作的完成,现在重新部署如下:
党的、政府的、群众团体(不包括工商联)的机关,高等学校和干部学校(包括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小学校(包括教职员工,不包括学生),军队,国营的、合作社营的、公私合营的企业(包括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均须无例外地进行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少数民族干部中是否进行这个运动,何时进行和如何进行,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制定计划,报告中央批准执行。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不包括政协委员)、工商联机关(不包括工商联委员)、民主党派机关(不包括民主党派的委员)何时进行和如何进行运动,亦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制定计划报告中央批准执行。除此以外的农村、街道、私营企业、不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民主人士、宗教界等等方面的镇反工作,则属于社会镇反的范围,按照社会镇反的计划和部署进行。
每个单位进行群众运动的时间,依照情况,分别规定为一个月、两个月、或三个月,提早完成了任务的可以缩短,没有完成任务的应再延长。省市范围内应有计划地分批进行运动,先在省市和专区两级进行,然后在县以下进行,具体时间及部署,由各省市自己规定。
估计到整个运动在各地区、各单位都要经过几次高潮,几次起伏,才能搞深搞透,所以应该有意识地掌握这个起伏的规律。在一个高潮之后,应该休整一下,总结经验,研究材料,重新排队,重新调配骨干,然后再有准备地发动另一高潮。有意识地掌握这个起伏的规律,并在领导干部中正确地实行分工,也就可以兼顾业务,保证完成五年计划所规定的各方面的工作。
为了解决干部不够的问题,应从精简的干部中调回一批到机关、学校、工矿企业内,或者专门参加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或者顶替现有的骨干分子的业务工作。将来运动结束之后,就可以有一部分有经验的干部,用来加强各机关、学校、工矿企业的保卫工作和人事工作。
高等学校,在暑假期间进行了运动而不彻底的,要再行补课。
工人中,由中央宣传部制定对工人的讲话提纲,在工人中进行报告、讨论,然后进行坦白检举运动。现在,各地可作典型试验,取得经验。何时进行及如何进行,待以后另行部署。
除了分批进行这一个部署以外,在一个工作单位中,凡是同完成五年计划中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有关的单位,必须将领导人员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人主持日常工作,在大问题上兼顾肃反,另一部分人专门主持肃反工作。群众则须在工余课余进行肃反,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占用一部分工课时间,但以不误工课为原则。
四、根据初步经验,运动的关键问题如下:
(甲)必须反对右倾思想。必须首长亲自动手,层层负责,建立强有力的指挥机构,把可靠的积极分子组成核心。五人小组的名单,接受坦白检举的人员的名单,必须严格依照中央七一指示的规定经过批准,不许随便把批准这些名单的权力交给下级。坏分子和不称职的分子,必须坚决调开。领导核心的纯洁,是运动健康发展的决定因素。
(乙)必须充分发动群众,特别要注意发动中间和落后的分子。落后分子是否发动起来积极参加斗争,是运动是否真正展开的主要标志。落后分子总是反革命分子进行活动的对象,他们觉悟起来就能有力地暴露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就能把反革命分子完全孤立起来,并把他们的真面目揭露出来。落后分子是有顾虑的,主要是两种顾虑:害怕自己被牵连,被当作反革命分子来斗争;害怕同反革命分子撕破情面。为了把落后分子发动起来,必须进行耐心的反复的教育工作。因此,凡是可以提高群众政治觉悟的教育方法,都应当努力采用。不去争取中间和落后的分子,想用简单的办法把反革命分子轰出来,是达不到目的的,而且会起副作用。因此,凡是脱离群众的简单急躁的办法,都不应采用。对落后分子应有批评,不进行批评是不能争取他们的,但这种批评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他们,不是把他们当作反革命分子来斗争。还要严防反革命分子故意斗争落后分子来转移斗争目标、破坏运动的阴谋。
(丙)斗争的重点,必须选择那些明显地或比较明显地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或者是群众所揭发的,或者是我们有相当材料的),不应采取大家检讨人人过关和盲目乱斗的办法。小组会的讨论从思想斗争开始,是正确的。这对于教育群众,擦亮群众的眼睛,有很大作用。根据各地运动中的经验,小组会上可以而且应该追问思想问题、政治问题和历史问题。这些追问应是有根据有道理的,经过积极分子研究过的。但小组会不要指名交代反革命组织问题。经过小组会讨论研究,证明确有反革命嫌疑的,应经五人小组批准,转到专案小组进一步审查处理;证明确实问题不大的,经过五人小组批准,应该替他放下包袱,鼓励他积极参加斗争。
(丁)专案小组对反革命嫌疑分子,应追问历史,追问反革命组织,并向各有关方面追查材料,一直追查到底。这个时候,应该穷追,不追是错误的。追问应与调查研究密切结合。经过追查,如果确是反革命分子,应经省市党委批准,加以逮捕审讯。如证明不是反革命分子,应经五人小组批准,替他放下包袱。如长期不能作肯定的结论,应经五人小组批准,交审干机关继续审查。专案小组在进行工作时,应同原来的小组建立密切联系,以便一方面继续对群众进行教育,一方面继续对反革命嫌疑分子施以群众的压力。
(戊)要反复交代政策:坦白从宽,隐瞒从严。坦白比不坦白好;对坏人检举比不检举好。坦白了的,应处死刑的可以免处死刑,应处重刑的可以减刑,立功的可以将功折罪,立大功的可以受奖,不坦白的必定受到严厉惩处。一般问题,向党和政府交代,党和政府仍会信任他,但拒不交代的,党和政府会怀疑他有别的重大的问题。交代政策的目的,是减少顾虑,分化敌人,争取起义,所以必须耐心地反复进行。
(已)对反革命嫌疑分子,必要时可以进行搜查,以取得材料和证据。一个单位如有好些反革命嫌疑分子需要搜查,最好同时进行,以防未被搜查的反革命嫌疑分子消灭罪证。依法搜查,是我们对反革命分子的重要斗争方式之一,要学会运用这一斗争方式。应该搜查而不搜查是不对的,不依法办事,随便搜查,或由行政机关下令全体人员一律交出私人信件日记等做法,也是不对的。
(庚)逮捕的批准权,属于省市委。是否逮捕,要看情况决定:少数极重要的反革命分子,应及早逮捕;但有些反革命分子,应暂时放在机关里作为斗争对象,使群众在同他们进行斗争的过程中提高觉悟,这样的分子就以缓捕为有利;反革命分子起义的不要逮捕,坦白的看情节轻重和是否彻底坦白来决定是否逮捕,我们有材料但坚不坦白的必须坚决逮捕(我们无材料则不要轻易逮捕),进行报覆和破坏的应立即逮捕审判严厉惩处以张正气。
(辛)极少数案件,省市公安机关认为以暂不破案为有利的,应报告中央公安部,经中央公安部批准后,设法使之暂勿暴露。
五、充足的材料,是运动能否健康发展的根本条件之一。现在,材料工作已经远远落后于运动,必须引起严重的注意。
各省市直至县级必须十分重视反革命统治时期的政治档案和其他档案,各省市委地委县委,凡有反革命档案的地方,应派十分可靠的党员去管理这些档案,并调一批可靠的干部去整理这些档案,要求在最短期间把政治档案整理清楚,在整理政治档案时不要弄乱其他档案。各省市并应向中央公安部报告档案情况,清理计划,及整理的结果。国民党政府中央一级的档案,由中央公安部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组成委员会,立即著手,进行管理和整理,并需在一年以内把政治档案整理清楚。
由于许多地方已掀起坦白检举的热潮,各级五人小组必须适当加强办公机构,整理、研究和迅速传递坦白检举的材料。
六、对这次运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成因为立功而应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应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务须改变过去一个时期“清而不理”的情况。
七、对教授、工程师、医生等高级技术人员,我们的方针是:坚决保护一切好人;而对真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则必须发动群众认真清查出来,并作适当的处理。对好人不坚决保护是不对的,对高级技术人员一味照顾,即令有严重问题也不去触动他们的想法,也是不对的。对少数因有某种必要经中央或各省市委、区党委批准暂时不去触动的人,不在此例。
在斗争方式上,应把高级技术人员分为两部分,分别对待。一部分是少数确有学问和技术,并很有资格和名望的人,其名单由中央组织部会同各方面订定通报各省市。对这些人,只组织他们学习,并积极了解他们的情况,但不要放到群众里去斗争。如果其中有人确有反革命的组织活动,证据确凿,须将处理意见报告中央,经中央批准才能执行。另一部分是普通的高级知识分子,不在上述名单之内。这些人应当参加群众斗争。省、市委有权对其中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进行处理,向中央备案,省、市委认为须向中央请示的可向中央请示。
对高级技术人员,执行下列政策:(一)假冒的坚决开除,送去劳动教养,犯罪的并需判刑;(二)确有技术,但又确有反革命现行活动的,查明证据确实,判刑后控制使用;(三)确有技术,政治上反动,但无反革命现行活动的,继续留用,但要分别情况,用首长谈话,教职员开会讨论以至群众开会讨论等方式同他作适当的政治斗争,同时说明还要继续留用他;(四)学术思想上的不同应与政治思想上的反动严格分开,对错误的学术思想只作学术批判,并可以自由争论;(五)有历史问题已经交代清楚,现在又无反革命活动的,不要再追问他们的历史问题。
科学院的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由科学院学习委员会领导,单独制定计划。各省市委在科学院学习委员会要求帮助时,应加以积极的帮助,但不要打乱他们的原定计划,随便动手。
八、各省市委接到这个指示后,望将关于运动部署的意见报告中央,并经常将运动的情况和运动中发生的问题报告中央。还要注意防止因为时间延长而发生松劲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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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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