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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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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
作者: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1955年8月25日

一、七月一日中央發出《關於展開鬥爭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以後,全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解放軍和中央一級黨的、政府和群眾團體的機關,都在肅清胡風反革命集團的鬥爭的基礎上,開始展開了肅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鬥爭。運動證明了:(一)敵情是嚴重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確已鉆進了我們的各個部門和各種機構,對反革命分子麻木不仁「寧右勿左」的右傾思想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護身符。必須堅決反對右傾思想,徹底肅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事業才能有成功的保證。(二)利用胡風事件,大張旗鼓地發動群眾來進行肅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運動,是正確的,這種做法的好處,是能夠大大提高廣大群眾的政治覺悟和革命警惕性。凡是群眾發動起來了的地方,幾乎沒有例外地都發現了我們所不知道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弄清了一些長期沒有弄清的懸案。

運動是有成效的。根據七月底(一部分單位是八月初)三十二個單位(二十九個省、市、自治區和中央直屬機關黨委、中央國家機關黨委、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統計,已在一百零二萬二千六百五十九人中展開了坦白檢舉運動,共已揭露出反革命分子和各種壞分子二萬九千二百三十名,另反革命嫌疑分子一萬二千四百八十八名,並發現了為數甚多的小集團,其中許多是以反革命分子為核心組織起來的,顯然是反革命分子「爭取人、聯絡人」的一種方式。

應該估計:運動的發展是健康的。這個運動已取得初步的勝利。

根據現在運動發展的狀況,中央認為已經可以而且必須向全黨提出這樣莊嚴的任務,即應在全國範圍內,按照中央七一指示所規定的依靠領導機關的正確指導同廣大群眾的高度覺悟相結合,大張旗鼓的宣傳教育同嚴格的組織控制相結合的方針,進一步地展開肅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運動,求得在這次運動中達到在機關、團體、軍隊、學校、企業(國營的、合作社營的和公私合營的)中徹底肅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目的。不完成任務不要收兵。

二、為了進一步展開肅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運動,有幾個問題需要說清楚:

甲、這次肅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運動能否健康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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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運動是能夠健康地發展的。我們現在的情況,不但與第二次國內戰爭中肅反運動時的情況根本不同,而且與一九四二年延安審幹運動和一九五二年「三反」運動時的情況也有不同。第二次國內戰爭時期的肅反運動,是在第三次左傾機會主義路線的錯誤領導之下進行的,那時「很多地區,更由於錯誤的肅反政策和幹部政策中的宗派主義政策糾纏在一起,使大批同志受到了錯誤的處理而被誣害,造成了黨內極可痛心的損失。」(一九四五年六屆七中全會《關於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這個左傾機會主義的錯誤領導,現在早已成為歷史上過去的事情了。一九四二年延安審幹運動和一九五二年「三反」運動,都是在中央正確領導之下進行的,這兩個運動都執行了放手發動群眾同專門機關相結合的方針,因此,取得了巨大的成績。延安審幹運動,中央定出了九條方針,是完全正確的。審幹運動把許多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清查了出來,純潔了革命的隊伍,在組織上保證了抗日戰爭和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的勝利,這個成績是很大的,是應該加以充分的估計的。這個運動第一段發動群眾,第三段甄別工作,都是做得對的,只有中間一段即第二段的「搶救運動」是有偏向的,這個偏向就是急躁地想用簡單的方法把反革命分子清出來,其結果是犯了「逼、供、信」的錯誤。這個錯誤在甄別工作時得到了糾正。當時所以犯這個錯誤,除了有些幹部主觀上有「寧左勿右」的錯誤思想以外,也有客觀原因,即是:由於當時我們沒有全國政權,因此沒有可能掌握充足的材料;國民黨發動反共高潮,胡宗南敵軍企圖進攻延安,因而沒有充裕的時間進行細致的工作;當時對於用發動群眾的方法來肅清反革命分子這一工作,我們還缺乏經驗。雖然如此,但這個運動還是成功地創造了用發動群眾同專門機關相結合的方法來肅清反革命分子的經驗,這個經驗對以後全國規模的很多運動直至今天的肅反運動都是很有用的。一九五二年的「三反」運動,肅清了一批貪污分子,給了資產階級腐化我們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猖狂進攻以第一個嚴重打擊,深刻地教育了全黨和全體幹部,不但要同帝國主義、蔣介石匪幫劃清界線,還要同資產階級劃清界線,這個成績也是很大的,整個運動從全局說來是很健康的。當然也必須指出,由於當時建國不久,四面八方來的幹部相互之間還不熟悉,和領導機關在發動群眾反對貪污的鬥爭上缺乏足夠經驗等情況,中間也出了一些偏差,但這種偏差得到了及時的糾正。現在我們的情況是:第一,像延安審幹運動和一九五二年「三反」運動一樣,中央的領導是正確的;第二,經過了延安審幹,鎮壓反革命、「三反」「五反」、整黨、清理中層、思想改造等運動以後,領導機關和很多幹部已經有了充分的工作經驗;第三,建國已將六年,人們相處已較熟悉;第四,由於有了全國的政權,可以找到充分的材料;第五,我們有充裕的時間可以進行細致的工作。有了這些有利條件,再加上各級黨委能夠積極領導,充分利用這些有利條件,這次運動就一定能夠健康地發展,達到「提高警惕,肅清一切特務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個好人」的目的。

因此,這次運動能夠健康地發展,是不容懷疑的。對這個問題抱懷疑態度,因而不積極地去領導運動,是錯誤的,實際上是右傾思想的一種表現形式。

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究竟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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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六三指示和七一指示中均已指出:我們現在的黨政軍民各機關、團體,企業、學校中,所有人員,包括起義人員、留用人員在內,絕大多數(百分之九十幾)是好人。如果忘記了大多數是好人這一點,我們就會犯錯誤。但是同時,這些人員中,也有百分之幾(大約百分之五左右)是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這些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某些壞分子是必須堅決和徹底地肅清出去的。如果忘記了這一點,我們也一定會犯錯誤。

現在有許多省市,在提高了警惕,對所有人員進行初步排隊之後,發現有問題的人超過「百分之五左右」這個比例。這種現象是自然的,因為這里所謂「有問題的人」,是包括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以及一部分有嚴重的缺點錯誤的好人在內的,還有一些隱藏得較深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則可能沒有包括在內。經過工作,經過仔細分析之後,將會證明中央的估計是正確的,是有科學根據的。還須指出,所謂「百分之五左右」的比例,只是一種總的估計,對於每個單位來說,可能有高有低,不可機械硬套,這點也是應當加以注意的。

必須提醒,不要把落後的分子同某些有嚴重缺點錯誤的好人,同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混為一談。恰恰相反,應該努力去爭取落後分子同我們團結起來,一起反對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由於落後分子是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的活動對象,他們對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的情形比較更為熟悉,因此,把落後分子爭取過來,就更容易揭露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反之,如果把落後分子同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混為一談,就會把反革命力量誇大化;就會在揭露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這件事上遇到困難;就有可能要犯錯誤。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經常保持清醒的頭腦,堅持中央的估計。對於某些把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比例計算過大的單位,必須實事求是地進行檢查,防止誇大化,並指導這種單位善於運用爭取落後分子的方針。

丙、對反革命分子的破壞、報覆行兇和自殺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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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分子既然鉆到我們的「肝臟里」來了,他們是一定要進行破壞的。出路只有一條,就是堅決把這些反革命分子肅清出去。別的出路是沒有的。所以,決不要被反革命分子的破壞威脅所嚇倒。凡是發現反革命分子進行破壞活動的地方,必須仔細保護現場,以便進行偵察,並把這種事實大張旗鼓地教育群眾。在工礦企業中,應展開群眾的保護廠礦企業、肅清反革命分子的運動,在運動開始前,就應當把那些有重大反革命嫌疑的分子調離要害部門,並組織糾察隊來加強保衛工作,一定要把進行破壞的反革命分子清查出來。

反革命分子對檢舉人行兇報覆和放毒事件,已經發生多起。對於行兇放毒的罪犯,必須採取緊急措施清查出來,公開審判,嚴厲鎮壓。同時應加強保衛工作和對檢舉人的保護,勿使反革命分子得逞。

反革命分子畏罪自殺,這對我們除了喪失一部分材料以外,並無其他損失,我們決不要被這種情況所嚇倒。對於反革命分子的畏罪自殺和假自殺,要在本單位宣布並指出其罪狀,對假自殺的要追究原因和動機。但是為了保存有用材料的目的,也要盡可能地防止反革命分子的自殺。

另有一種自殺,是有嚴重的或比較嚴重的缺點錯誤的好人的自殺。這種事件為數不多,但應引起嚴重的注意。發生這種情形的地方,常常是運動並沒有起來,領導機關沒有積極負責,政策沒有交代清楚的地方,或者是壞分子占了局部領導地位的地方。防止的辦法,是實行嚴格的組織控制:凡是依照計劃還輪不到展開運動的地方,不許擅自展開運動;五人小組、組長等名單必須經過嚴格審查批準,反革命分子陷害好人,必須徹底查究。

丁、怎樣防止急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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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個單位,運動已經展開之後,特別到了圍攻重點對象和專案審查的時候,常常發生「頂牛」現象,因而引起急躁情緒。在今後運動更加鋪開的時候,由於下面幹部經驗較少,急躁情緒更易發生。一九四二年審幹運動和一九五二年「三反」運動都是到了中期就發生急躁情緒,因而出了偏差,此次運動必須吸取這個教訓。防止急躁的辦法,就是利用我們有充分時間這一有利條件,把時間延長。發生「頂牛」的地方,要有意識地暫時休整,總結經驗教訓,調查和研究材料,反覆交代政策,爭取落後分子,爭取起義,有準備地重新進入戰鬥。決不要打無準備的仗。決不要因為發生「頂牛」現象,而企圖用簡單急躁的辦法解決問題,重覆「逼供信」的錯誤。

三、為了既能完全肅清反革命分子,又能保證五年計劃中各項工作的完成,現在重新部署如下:

黨的、政府的、群眾團體(不包括工商聯)的機關,高等學校和幹部學校(包括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小學校(包括教職員工,不包括學生),軍隊,國營的、合作社營的、公私合營的企業(包括技術人員、職員和工人),均須無例外地進行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運動。少數民族幹部中是否進行這個運動,何時進行和如何進行,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制定計劃,報告中央批準執行。各級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機關(不包括政協委員)、工商聯機關(不包括工商聯委員)、民主黨派機關(不包括民主黨派的委員)何時進行和如何進行運動,亦由省、市、自治區黨委制定計劃報告中央批準執行。除此以外的農村、街道、私營企業、不在國家機關工作的民主人士、宗教界等等方面的鎮反工作,則屬於社會鎮反的範圍,按照社會鎮反的計劃和部署進行。

每個單位進行群眾運動的時間,依照情況,分別規定為一個月、兩個月、或三個月,提早完成了任務的可以縮短,沒有完成任務的應再延長。省市範圍內應有計劃地分批進行運動,先在省市和專區兩級進行,然後在縣以下進行,具體時間及部署,由各省市自己規定。

估計到整個運動在各地區、各單位都要經過幾次高潮,幾次起伏,才能搞深搞透,所以應該有意識地掌握這個起伏的規律。在一個高潮之後,應該休整一下,總結經驗,研究材料,重新排隊,重新調配骨幹,然後再有準備地發動另一高潮。有意識地掌握這個起伏的規律,並在領導幹部中正確地實行分工,也就可以兼顧業務,保證完成五年計劃所規定的各方面的工作。

為了解決幹部不夠的問題,應從精簡的幹部中調回一批到機關、學校、工礦企業內,或者專門參加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運動,或者頂替現有的骨幹分子的業務工作。將來運動結束之後,就可以有一部分有經驗的幹部,用來加強各機關、學校、工礦企業的保衛工作和人事工作。

高等學校,在暑假期間進行了運動而不徹底的,要再行補課。

工人中,由中央宣傳部制定對工人的講話提綱,在工人中進行報告、討論,然後進行坦白檢舉運動。現在,各地可作典型試驗,取得經驗。何時進行及如何進行,待以後另行部署。

除了分批進行這一個部署以外,在一個工作單位中,凡是同完成五年計劃中的年度季度月度計劃有關的單位,必須將領導人員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人主持日常工作,在大問題上兼顧肅反,另一部分人專門主持肅反工作。群眾則須在工余課余進行肅反,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占用一部分工課時間,但以不誤工課為原則。

四、根據初步經驗,運動的關鍵問題如下:

(甲)必須反對右傾思想。必須首長親自動手,層層負責,建立強有力的指揮機構,把可靠的積極分子組成核心。五人小組的名單,接受坦白檢舉的人員的名單,必須嚴格依照中央七一指示的規定經過批準,不許隨便把批準這些名單的權力交給下級。壞分子和不稱職的分子,必須堅決調開。領導核心的純潔,是運動健康發展的決定因素。

(乙)必須充分發動群眾,特別要注意發動中間和落後的分子。落後分子是否發動起來積極參加鬥爭,是運動是否真正展開的主要標志。落後分子總是反革命分子進行活動的對象,他們覺悟起來就能有力地暴露反革命分子的活動,就能把反革命分子完全孤立起來,並把他們的真面目揭露出來。落後分子是有顧慮的,主要是兩種顧慮:害怕自己被牽連,被當作反革命分子來鬥爭;害怕同反革命分子撕破情面。為了把落後分子發動起來,必須進行耐心的反覆的教育工作。因此,凡是可以提高群眾政治覺悟的教育方法,都應當努力採用。不去爭取中間和落後的分子,想用簡單的辦法把反革命分子轟出來,是達不到目的的,而且會起副作用。因此,凡是脫離群眾的簡單急躁的辦法,都不應採用。對落後分子應有批評,不進行批評是不能爭取他們的,但這種批評的目的是為了爭取他們,不是把他們當作反革命分子來鬥爭。還要嚴防反革命分子故意鬥爭落後分子來轉移鬥爭目標、破壞運動的陰謀。

(丙)鬥爭的重點,必須選擇那些明顯地或比較明顯地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或者是群眾所揭發的,或者是我們有相當材料的),不應採取大家檢討人人過關和盲目亂鬥的辦法。小組會的討論從思想鬥爭開始,是正確的。這對於教育群眾,擦亮群眾的眼睛,有很大作用。根據各地運動中的經驗,小組會上可以而且應該追問思想問題、政治問題和歷史問題。這些追問應是有根據有道理的,經過積極分子研究過的。但小組會不要指名交代反革命組織問題。經過小組會討論研究,證明確有反革命嫌疑的,應經五人小組批準,轉到專案小組進一步審查處理;證明確實問題不大的,經過五人小組批準,應該替他放下包袱,鼓勵他積極參加鬥爭。

(丁)專案小組對反革命嫌疑分子,應追問歷史,追問反革命組織,並向各有關方面追查材料,一直追查到底。這個時候,應該窮追,不追是錯誤的。追問應與調查研究密切結合。經過追查,如果確是反革命分子,應經省市黨委批準,加以逮捕審訊。如證明不是反革命分子,應經五人小組批準,替他放下包袱。如長期不能作肯定的結論,應經五人小組批準,交審幹機關繼續審查。專案小組在進行工作時,應同原來的小組建立密切聯系,以便一方面繼續對群眾進行教育,一方面繼續對反革命嫌疑分子施以群眾的壓力。

(戊)要反覆交代政策:坦白從寬,隱瞞從嚴。坦白比不坦白好;對壞人檢舉比不檢舉好。坦白了的,應處死刑的可以免處死刑,應處重刑的可以減刑,立功的可以將功折罪,立大功的可以受獎,不坦白的必定受到嚴厲懲處。一般問題,向黨和政府交代,黨和政府仍會信任他,但拒不交代的,黨和政府會懷疑他有別的重大的問題。交代政策的目的,是減少顧慮,分化敵人,爭取起義,所以必須耐心地反覆進行。

(已)對反革命嫌疑分子,必要時可以進行搜查,以取得材料和證據。一個單位如有好些反革命嫌疑分子需要搜查,最好同時進行,以防未被搜查的反革命嫌疑分子消滅罪證。依法搜查,是我們對反革命分子的重要鬥爭方式之一,要學會運用這一鬥爭方式。應該搜查而不搜查是不對的,不依法辦事,隨便搜查,或由行政機關下令全體人員一律交出私人信件日記等做法,也是不對的。

(庚)逮捕的批準權,屬於省市委。是否逮捕,要看情況決定:少數極重要的反革命分子,應及早逮捕;但有些反革命分子,應暫時放在機關里作為鬥爭對象,使群眾在同他們進行鬥爭的過程中提高覺悟,這樣的分子就以緩捕為有利;反革命分子起義的不要逮捕,坦白的看情節輕重和是否徹底坦白來決定是否逮捕,我們有材料但堅不坦白的必須堅決逮捕(我們無材料則不要輕易逮捕),進行報覆和破壞的應立即逮捕審判嚴厲懲處以張正氣。

(辛)極少數案件,省市公安機關認為以暫不破案為有利的,應報告中央公安部,經中央公安部批準後,設法使之暫勿暴露。

五、充足的材料,是運動能否健康發展的根本條件之一。現在,材料工作已經遠遠落後於運動,必須引起嚴重的注意。

各省市直至縣級必須十分重視反革命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和其他檔案,各省市委地委縣委,凡有反革命檔案的地方,應派十分可靠的黨員去管理這些檔案,並調一批可靠的幹部去整理這些檔案,要求在最短期間把政治檔案整理清楚,在整理政治檔案時不要弄亂其他檔案。各省市並應向中央公安部報告檔案情況,清理計劃,及整理的結果。國民黨政府中央一級的檔案,由中央公安部負責,會同各有關部門組成委員會,立即著手,進行管理和整理,並需在一年以內把政治檔案整理清楚。

由於許多地方已掀起坦白檢舉的熱潮,各級五人小組必須適當加強辦公機構,整理、研究和迅速傳遞坦白檢舉的材料。

六、對這次運動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除判處死刑的和因為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成因為立功而應繼續留用的以外,分兩種辦法處理。一種辦法,是判刑後勞動改造。另一種辦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去又會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就是雖不判刑,雖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應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給與一定的工資。各省市應即自行籌備,分別建立這種勞動教養的場所。全國性的勞動教養的場所,由內務部、公安部立即籌備設立。務須改變過去一個時期「清而不理」的情況。

七、對教授、工程師、醫生等高級技術人員,我們的方針是:堅決保護一切好人;而對真正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則必須發動群眾認真清查出來,並作適當的處理。對好人不堅決保護是不對的,對高級技術人員一味照顧,即令有嚴重問題也不去觸動他們的想法,也是不對的。對少數因有某種必要經中央或各省市委、區黨委批準暫時不去觸動的人,不在此例。

在鬥爭方式上,應把高級技術人員分為兩部分,分別對待。一部分是少數確有學問和技術,並很有資格和名望的人,其名單由中央組織部會同各方面訂定通報各省市。對這些人,只組織他們學習,並積極了解他們的情況,但不要放到群眾里去鬥爭。如果其中有人確有反革命的組織活動,證據確鑿,須將處理意見報告中央,經中央批準才能執行。另一部分是普通的高級知識分子,不在上述名單之內。這些人應當參加群眾鬥爭。省、市委有權對其中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進行處理,向中央備案,省、市委認為須向中央請示的可向中央請示。

對高級技術人員,執行下列政策:(一)假冒的堅決開除,送去勞動教養,犯罪的並需判刑;(二)確有技術,但又確有反革命現行活動的,查明證據確實,判刑後控制使用;(三)確有技術,政治上反動,但無反革命現行活動的,繼續留用,但要分別情況,用首長談話,教職員開會討論以至群眾開會討論等方式同他作適當的政治鬥爭,同時說明還要繼續留用他;(四)學術思想上的不同應與政治思想上的反動嚴格分開,對錯誤的學術思想只作學術批判,並可以自由爭論;(五)有歷史問題已經交代清楚,現在又無反革命活動的,不要再追問他們的歷史問題。

科學院的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運動,由科學院學習委員會領導,單獨制定計劃。各省市委在科學院學習委員會要求幫助時,應加以積極的幫助,但不要打亂他們的原定計劃,隨便動手。

八、各省市委接到這個指示後,望將關於運動部署的意見報告中央,並經常將運動的情況和運動中發生的問題報告中央。還要注意防止因為時間延長而發生松勁的現象。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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