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57年4月7日 |
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委、各办、各部党组,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党组,青年团中央:
如何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极关重要的问题。几年来,全党根据一九四九年七届二中全会指示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恢复和发展生产事业的方针,在各方面都作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丰富的经验。但是,必须指出,领导经济建设工作,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工作,现在还处在摸索前进的过程中,因而在许多方面,例如在工业管理、工人生活、工人教育的政策、制度和做法方面,以及党、工会、青年团的工作方面等,都还存在着不少的缺点和问题。最近各地连续发生的一些工人罢工、怠工等事件,表明我们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上存在着严重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的作风;同时又表明我们在职工群众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更没有随着工人阶级队伍的迅速壮大,新工人成分大大增加的情况而加强起来,因而各种非工人阶级的思想意识就逐渐明显地暴露出来,并且有逐渐滋长的趋势。如果我们满足于已有的成绩,不重视各方面工作中的缺点,让这些缺点继续发展下去,就不仅会障碍工人阶级积极性的发扬,而且还可能造成党和国家逐渐脱离工人群众的严重危险。为了总结几年来的工作经验,克服各方面存在的缺点,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艰巨任务,中央准备在今年内召开的中央会议上,对有关工人阶级的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加以讨论:
(一)关于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问题。实行党的第八次大会所决定的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就必须扩大企业管理工作中的民主,扩大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发挥职工群众对于企业行政的监督作用。因此,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最近几年来的经验,规定适当的制度和组织形式,扩大企业管理方面的民主,保证职工群众能够切实参加企业管理和对行政工作实行有力的监督,以使工人群众不仅通过本阶级的政党和自己的代表实现对整个国家的领导,而且通过他们参加企业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对企业的监督,体现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企业的优越性。
根据企业中的情况和几年来工作的经验,目前在这一方面比较容易实行的有效措施,就是把企业中现行的由工会主持的职工代表会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在较小企业中为全体职工大会),并且适当地扩大它的权力。这些权力大致可以初步拟定如下:
(1)听取和审查厂长的工作报告,审查和讨论企业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技术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及实现这些计划的重要措施,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且可以提出建议。
(2)讨论和审查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药费、劳动保护拨款、工会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经费开支;在不违背上级机关的指示,命令的条件下,可以做出决议,交企业行政或者其他有关方面执行。
(3)在必要的时候,向上级管理机关建议撤换某些企业行政领导人员。
(4)对上级管理机关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可以向上级管理机关提出建议。但是如果上级管理机关经过研究仍旧坚持原有决定的时候,就必须贯彻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采取常任代表制,代表向选举他们的职工负责,职工群众有权随时撤换不称职的代表。工会委员会应当负责准备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且监督行政对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生产行政工作决议的执行。但是,生产管理的指挥,必须由行政领导者负完全责任,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在自己的工作中,不要妨害厂长在企业行政上的负责制,所有职工必须遵守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服从行政领导者的命令和指挥。至于工会委员会在这一方面的职责范围应当如何规定,工会本身的民主应当如何扩大,工会工作应当如何改进,工会负责干部应当如何调整和加强,才能负起这样的责任,以及党委在企业中建立这样的组织以后应当如何改变领导方法等都是需要仔细研究解决的问题。
有些同志不赞成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持,主张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企业管理委员会,执行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这种办法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工会与行政混淆,减少工会工作的困难;这种办法的缺点是可能使企业中发生机构重迭、会议繁多和工会执委会同企业管理委员会职责不清的现象。对于这种办法,如果各地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选择几个企业试行,以便总结经验,加以比较,作出最后决定。
同时,为了使职工代表大会成为企业中真正具有一定权力的机关,必须适当扩大企业的权力,因而也就必须联系研究如何适当地改变国家管理工业的体制,特别是有关工业企业的财务体制、计划体制和组织体制。在研究这些问题的时候,要注意把中央和地方之间、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把国家的统一性和企业的相对独立性正确地结合起来,以便进一步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企业的主动性。
此外,关于如何进一步吸引职工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经济生活问题,特别是参加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监督及城市政权工作问题,也请你们联系加以考虑。
(二)关于职工生活问题。这方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地实现“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的原则,如何正确解决职工生活水平与全体人民特别是农民生活水平的关系,如何使工人阶级整体利益与职工的个人利益、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正确的结合起来。几年来在这方面的工作中有不少经验和教训,需要从思想上、政策上、制度上和作风上进行认真的检查,对于那些正确的好的经验应当加以肯定和推广。对于那些错误的违反上述原则的东西则必须加以纠正,并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有关职工生活各方面问题的政策、制度和办法以及如何调整和改进的意见。目前显得特别重要需要根据轻重缓急分别加以研究和逐步解决的问题,有工资、奖励制度,职工住宅,日常生活福利(如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食堂、交通、困难户救济等),劳动就业,疾病医疗,改进劳动保险制度,改进劳动保护工作和有关工人生活的其他问题。
(三)关于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教育问题。最近几年来,工人阶级的队伍发展很快,新参加到工人队伍中来的,有农民、青年学生、转业军人、城市贫民,并且还有少数出身于资本家、地主和无业游民的分子。在一些新的工业城市和新建的企业中,工人队伍中这种新成分占着绝对的多数。由于工人阶级队伍组织的这种变化,经过长期生产锻炼和阶级斗争锻炼的老工人成分相对减少,新参加进来的成分又多半带有各种各样的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对工人阶级的政治觉悟、组织性、纪律性就不能不发生各种不良的影响。这种新的情况,尖锐地提出了必须加强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任务。不仅要注意加强时事政策教育,而且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系统的深入的共产主义教育,才能提高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觉悟,发挥他们在企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因此,对职工的政治、文化,业务、技术教育工作,应当进行全面的考虑和合理的安排,克服目前存在的片面强调文化教育,忽视思想政治教育的缺点,使思想政治教育得到经常的重视,以便达到把工人阶级队伍不仅在文化技术上武装起来,而且在政治上思想上武装起来的目的。
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在工人阶级队伍这样迅速壮大,新的成分大量增加以后,关于工人阶级内部团结方面,除了原来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工人和技术人员,青年工人和老年工人,男工和女工,先进职工和落后职工等相互关系问题)以外,又带来了一系列的新的复杂问题。例如对新参加工人队伍的成分如何加强团结和改造工作的问题。在新工业基地中,调来了大批老工业城市的工人,如何搞好外地工人和本地工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新建企业的工人队伍组成上,如何适当配备老工人骨干和如何尽可能吸收本地工人的问题。有些工业基地建立在少数民族地区,吸收了不少少数民族的职工,又产生了汉族工人与少数民族工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些都是在我们工业化的过程中将会长期存在的问题,需要进行仔细的研究,采取正确的政策、妥善的措施,才能把工人阶级队伍紧密地团结起来。
此外,如何改进工农关系、增强工农团结的问题,也应当注意研究解决。
(四)关于企业中党、工会和青年团组织的工作问题,必须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的情况,在各方面有所改进。这里最基本的是健全党委的领导,研究如何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巩固党和群众的联系,提高党的领导作用。应该研究如何加强党委对于企业行政的领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防止企业行政领导人员脱离党的集体领导的偏向,又要防止党委特别是书记包办代替企业行政工作的偏向;同时还要防止在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以后,在企业管理上发生极端民主化和实际无人负责的现象。应当研究党委如何正确地领导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对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既不要事先作出硬性的决定,影响党员在会议中的主动性,或者助长党员的强迫命令的作风,以便使会议能够无拘束地表现职工群众的意志,同时,党委又要对于会议中讨论的重大问题,有明确的方针,并且要通过党员的积极活动,加强对于会议的思想领导,使会议不至作出错误的不能执行的决定。应该研究如何培养工会独立活动的能力,加强和扩大工会和青年团在群众中的组织、教育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形成一支有觉悟、有组织、有纪律、有文化技术的战斗队伍,保证更好地完成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任务。
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这些重要问题,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必须全党动手,进行准备、讨论和解决。因此,中央有关各部委,全国总工会党组,青年团中央,全国妇联党组,国务院有关各委各部党组,各地党委,都应当重视这一问题,指定一个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专门力量,按照上述各项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并且根据研究的结果,向中央写一个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的综合报告,或者关于某一两方面问题的报告;同时还应当各按自己部门工作的性质,选择其中若干专门问题作更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并且提出关于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意见。各种报告都限于今年八月底以前报送中央。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同时,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应当协同国务院有关各部党组,慎重选择几个企业,就工人参加企业管理和扩大企业权限的问题,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试点工作,不要过于铺广,并且将试点经验及时加以总结报告中央。在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的时候,各地在报纸上的宣传工作,必须特别慎重。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决定暂时由新华总社负责统一报导。
一九五七年四月七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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