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
中发〔1981〕44号
1981年11月26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的政策,是对台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中央曾发出《关于对去台人员在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以后,中央又反复强调落实去台人员在大陆亲属政策的重要性,指出凡应解决而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尽快落实。几年来,各级党委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许多问题。但是,从几个省市的调查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尚有不少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编辑]

今年九月三十日,叶剑英委员是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十月九日,胡耀邦主席在首都各界纪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邀请蒋经国等台湾当局负责人“亲自来大陆和故乡看一看”,并说:“国民党高级宫员的老家和亲属都得到妥善安置”。这两个讲话是党中央解决台湾问题的战略决策。因此,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亲属的政策,就成为当前一项更加紧迫的政治任务。

去台人员在大陆的亲属大部分是劳动人民,其中有些是我们的党员、干部。三十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他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当中一些入却长期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歧视。我们应当认真执行党的政策,正确对待去台人员亲属,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肃清左的思想影响,不能因为他们在台湾有亲属而另眼看待,更不能把他们看成“反革命社会基础”。

现在台湾的一千八百万人口中,一九四五年以后去台人员及其子女共计二百六十多万。他们在大陆的亲属到底有多少尚无全面统计。目前应首先从调查研究入手,弄清本地区究竟有多少去台人员亲属,存在什么问题。对于现在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定要解决,不能再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他们说明隋况,讲清道理,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并想方设法逐步解决,不能放下不管。总之,对去台人员亲属的政策,不仅要在政治上落实,而且要认真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

落实去台人员亲属政策,需要用一些钱,解决一些住房,也要安排一些人就业,这确实存在着不少困难。但是,只要我们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研究解决,困难并不是不可克服的。

[编辑]

关于对去台人员亲属的政策,一九七九年中央曾作原则规定。现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再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党对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的政策是: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在升学、就业、参军以及享受社会救济等方面,不能因台湾有亲属而受影响。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要求入党、入团的,应根据他们的政治表现,采取积极态度,不要因为他们有亲属在台而拒之门外。对他们同在台亲友的正常来往、通信、通汇应当给予支持鼓励。

(二)去台人员亲属在“文化大革命”中,凡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被错误处理的,都应复查改正。冤假错案,一律平反。被迫害致死的,应予昭雪。被开除公职的恢复公职。被降级降职的恢复原级和原待遇。扣发的工资应予补发。被开除党籍、团籍和强迫退党、退团的,应恢复党籍、团籍。被下放农村的干部和职工,由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或同有关地方政府联系安排,年老体弱的按退休,退职处理。被遣送农村的城市居民,可就近安排在中小城镇落户。被挤占的私有房屋要归还。查抄和强占的财物要清退,原物巳丢失追逐不了的,要视情赔偿,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文化大革命”以前凡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而被错误处理的,应按中央有关规定复查改正。由于犯其他错误或罪行,而因在台湾有亲属关系加重处理的,应实事求是地重新审定,并做好善后工怍。

去台人员亲属在“文化大革命”以前下放农村的,一般不再收回城镇。对其中学有专长的,应根据其专是分配工作,并给予相应职称;对有影响的人士,由各级统战部门适当安排。对下放农村人员现在的生活状况应调查了解,确有困难的要酌予照顾。

(四)解放初期由政府代管的去台人员城市私人房产,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请城建总局抓紧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国务院审批。在未决定解决办法前,如去台人员亲属要求继承产权,应按法律程序办理。如本人回来定居,要保证迅速发还,不得借故推延。

[编辑]

落实去台人员在大陆亲属的政策极为重要,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要把这项工作提到三大任务之一的高度,真正摆到具体议事日程,制定落实方案,掌握情况,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统战、对台部门负责,一个地区、一个县地调查研究,组织落实。遇有重大事情和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央。此项工作争取在一九八二年底完成,并向中央作出书面报告。

中直、国家机关和军队中去台人员亲属的落实政策工作,均按此件精神办理。

中共中央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