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决定撤销转发北京大学文化革命简报(第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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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北京大学文化革命简报(第九号) 中共中央决定撤销转发北京大学文化革命简报(第九号)
中发〔66〕395号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1966年8月5日

  中央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日批发北京大学文化革命简报(第九号)是错误的,现在中央决定撤销这个文件。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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