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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委关于试行包工包产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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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委关于试行包工包产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中办文〔1961〕340号
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
1961年5月3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

河南、江苏、浙江、江西、湖北省委办公厅:

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现将安徽省委关于试行包工包产责任制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六一年五月三日


安徽省委关于试行包工包产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中央、主席并华东局:

我省试行包工包产责任制的办法是从三月六日开始的,到三月二十日接到希圣同志由广州发来的电话后即行停止。总计全省试行这个办法的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九点二。

这个办法的基本内容是:

(1)包工。首先按照不同作物和耕作难易,逐丘定工。然后根据自己地区的具体情况计算出大农活和小农活的用工比例,分别进行包工。凡是大农活和技术性农活,如犁田、育苗、播种、收割、用风盘水车或大型水车车水等需要集体做的工都由生产队包给作业组。凡是小农活如追施肥料、锄草间苗、清沟沥水、用一盘手摇水车车水等便利于分散做的田间管理活,都按劳动定额包工到户,并按劳动底分承包田间管理工。

(2)包产。首先按照作物品种和土质、水利、劳力、耕畜等条件,逐丘定产,然后计算出生产队的包产指标。这个包产指标,由包大农活的作业组和承包田间管理工的社员保证完成。

(3)奖赔。超产按大小农活用工的比例分奖。减产要查明原因:如因田间管理没有搞好而减产的,应由承包田间管理活的社员负责赔偿;如因大农活没有搞好而减产的,应由承包大农活的社员负责赔偿;如大小农活都有责任的,则按用工比例赔偿。如因客观原因减产的由社员评议免赔。

在试行这个办法的地方,社员的生产责任心大大加强,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主要表现在:

(1)出勤增多,工效提高,做活质量好;

(2)闲散在外的劳动力自动回乡生产;

(3)积肥更加积极,户户打青草,家家修厕所;

(4)田间管理做得更加认真细致,鸡猪糟塌庄稼的现象大大减少了;

(5)对耕牛、农具更加爱护了,社员添置了不少小农具。如寿县城关公社廿里埠大队,在实行这个办法后,出勤人数由过去的六百多人增加到一千四百多人,社员添置小农具二千四百多件,新建厕所二百六十八个,午季追肥面积比原计划增加一倍。这种情况在试行这个办法的地方是比较普遍的。

但是,在试行中,有些地方由于宣传工作做得不深不透,以致有少数群众把这个办法误解为“包产到户”,甚至误解为“分田”。也有的希望多吃超产粮,故意把它说成包产到户写信给工厂做工和给部队服役的亲属回家生产。实际上,这个办法不是“包产到户”,更不是“分田”,这和六十条中所说的“实行严格的田间管理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是完全一致的。我省的厂矿工人也有个别人因这个包产办法而要求回家生产的,但经讲清以后误解就澄清了。

为了避免影响邻省,请求中央把我们这个办法告知他们,以免在群众中发生误解。

安徽省委

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已发:河南、江苏、浙江、江西、湖北省委办公厅,小平、彭真、震林、尚昆,中办、农村、中宣、中监、农业。共印一七○份。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室 一九六一年五月四日发出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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