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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注意防止农业生产合作社盲目发展倾向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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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注意防止农业生产合作社盲目发展倾向的通报
(一九五二年三月)
1952年3月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华北局

  (一) 据华北行政委员会反映:河北大名县娘娘庙村,组织起农业生产合作社二十个,参加农户二百七十三户,占该村总户数的百分之四十四。西码头村十一个互助组都変成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全村只有十六户未参加,在组织时,有的农民提出留一部分园地自己耕种的合理要求,都被认为是“挂心钩”“两条心”。徐水县小赤鲁村订出集体吃饭,“亲友往来吃饭由个人负担,另行起伙”等规定。以上情况请河北省委加以注意,并应责成邯郸地委派得力干部到上述两村进行检查,教育群众,纠正偏向,检查结果报告华北局。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必须依据中央精神,选择组织起来基础较好,党的支部坚强,又有好的领导骨干,在群众自觉自愿的条件下,有领导有重点地经过典型试验,而后逐渐推广。反对不看条件,不根据群众自愿,盲目、轻率发展的作法。为此,各省除进行普遍检查外,必须贯彻只准办好、不准办坏的方针和步骤,要慎重开始,稳步前进,以取得成绩。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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