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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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批示
中发〔63〕788号
1963年12月2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机密〕(书记处会议原则批准。小平同志批。少奇、朱德、尚昆诸同志已阅。)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
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批示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委,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

中央和国务院原则批准中央科学小组、国家科委党组一九六三至一九七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报告、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科学技术事业规划。报告中所提出的十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方针、作法和对实现规划的意见,是正确的,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要求的。各部门、各地方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十年科学技术规划中农业科学技术部分,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九日中央和国务院批转谭震林、聂荣臻同志关于全国农业科学技术工作会议的报告时,已经下达。其它各专业、各学科的十年规划,责成国家科委下达。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规划及所需人力物力条件,则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科委审查平衡后,在年度国民经济计划中逐年予以安排。国家科委应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实现十年科学技术规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现在将中央科学小组、国家科委党组的报告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纲要和规划由国家科委下达。

(发至省级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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