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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发表及审核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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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发表及审核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
1982年7月5日
文件

  中央同意中央宣传部、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发表及审核办法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

关于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发表及审核办法的请示报告

  出版和发表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著作和传记,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任务,具有重大的政治影响。为了维护出版这类著作的严肃性,保证出版质量,除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已有的规定外,拟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的选集、文集(包括专题文集、书信集、诗词集)和个人传记、年谱,统一由中央文献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单位负责编辑工作,报送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审定,交人民出版社出版。

  (二)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过去未发表的文稿(包括讲话记录稿、批示、电文、书信、诗词),根据需要,由中央文献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单位负责整理后,公开或内部发表;其中重要的须报送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审定。中央其他单位和省、市、自治区一级单位要发表这类文稿,需送中央文献研究室审核;重要的须报送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批准。

  (三)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公开发表过的文稿(包括建国前发表的),凡是没有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各种选集、文集的,中央或省、市、自治区一级宣传出版单位需要重新发表或内部印行时,应分别经中央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中央文献研究室核准。

  (四)毛、周、刘、朱的早期著作,即在他们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以前的著作,由中央文献研究室或中央批准的其他单位有计划地进行编辑,经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审定后,在适当时候印行。

  (五)根据人民出版社已经出版的毛、周、刘、朱和现任中央常委的选集、文集,摘编成的专题选编或汇编,可以由中央一级有关出版社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出版。

  (六)地委一级及其以下单位不得出版、发表或重印上述各项文稿。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级党委。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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