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轉中央宣傳部、中央文獻研究室《關於毛、周、劉、朱和現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發表及審核辦法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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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轉中央宣傳部、中央文獻研究室《關於毛、周、劉、朱和現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發表及審核辦法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
1982年7月5日
文件

  中央同意中央宣傳部、中央文獻研究室《關於毛、周、劉、朱和現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發表及審核辦法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嚴格照此執行。

關於毛、周、劉、朱和現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發表及審核辦法的請示報告

  出版和發表毛澤東、周恩來、劉少奇、朱德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著作和傳記,是一項十分嚴肅的任務,具有重大的政治影響。為了維護出版這類著作的嚴肅性,保證出版質量,除要求繼續嚴格執行已有的規定外,擬作以下補充規定:

  (一)毛、周、劉、朱和現任中央常委的選集、文集(包括專題文集、書信集、詩詞集)和個人傳記、年譜,統一由中央文獻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單位負責編輯工作,報送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審定,交人民出版社出版。

  (二)毛、周、劉、朱和現任中央常委過去未發表的文稿(包括講話記錄稿、批示、電文、書信、詩詞),根據需要,由中央文獻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單位負責整理後,公開或內部發表;其中重要的須報送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審定。中央其他單位和省、市、自治區一級單位要發表這類文稿,需送中央文獻研究室審核;重要的須報送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批准。

  (三)毛、周、劉、朱和現任中央常委公開發表過的文稿(包括建國前發表的),凡是沒有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各種選集、文集的,中央或省、市、自治區一級宣傳出版單位需要重新發表或內部印行時,應分別經中央或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同意後,報送中央文獻研究室核准。

  (四)毛、周、劉、朱的早期著作,即在他們成為馬克思主義者以前的著作,由中央文獻研究室或中央批准的其他單位有計劃地進行編輯,經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審定後,在適當時候印行。

  (五)根據人民出版社已經出版的毛、周、劉、朱和現任中央常委的選集、文集,摘編成的專題選編或匯編,可以由中央一級有關出版社報請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出版。

  (六)地委一級及其以下單位不得出版、發表或重印上述各項文稿。

  上述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各級黨委。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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