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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广东省委《关于退社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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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广东省委《关于退社问题的报告》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
1956年12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广东省委并告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上海局:

  广东省委十二月四日来电悉,中央认为广东省委对于少数社员退社问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一般是正确的,特转发各地参照执行。此外,提出下面三点意见:

  (一)各地合作社对于富裕中农急急忙忙叫他们入社,或者让他们入社本来是不策略的。按照毛泽东同志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报告所规定的策略,是首先让一部分觉悟了的贫农下中农入社,然后让后觉悟的大部分贫农下中农入社(分批分期),不要忙于动员富裕中农入社。后来在合作化潮流高潮中富裕中农勉强入社,就有些人来说,当时也很难劝阻。今年分配所得,他们的收入一般都有些减少,因此怨言甚多,有些人要求退社。中央认为让一部分(不是大部,更不是全部)坚决要求退社的富裕中农退社,不但无害,而且有益。请你们考虑这个政策是否可行。如果认为可行,就下决心让一部分人退社。

  (二)有一部分富裕中农和原来从事手工业等其他行业的人,过去确实收入较多,留在社内很难维持他们原来的收入不下降,经过工作,如果他们仍然坚持退社,可以允许他们退出,而不必把他们勉强留在社内。这样做,对于巩固农业合作社更为有利。

  (三)对一部分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可以按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从公益金中给以适当的补助,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而不要用补贴劳动日的办法,因为劳动日是按照社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的,用补贴劳动日来解决社员生活的困难是不妥当的。

  (此件及附件可登党刊)

中 央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委关于退社问题的报告

中央:

  经过秋前的升级、并社运动,广东全省农业合作社已基本实现高级化。从目前社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情况看来,绝大部分社是巩固的,但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近数月来,特别是全省大部分农业社转为高级社,并进入秋收和准备年终分配以来,各地不断发生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闹退社的严重情况。据不完全的统计,退社农户已达七○、○○○余户(包括部分在升级、并社中未报名转高级社的在内),约占入社总农户百分之一左右。已经垮掉的社共一O二个,正在闹退社而尚未退出的共一二七、○○○余户,约占入社总农户百分之二弱。个别地区曾经发展成为群众性的退社风潮。特别是在经济作物区和生产搞得不好的地区,退社问题更为突出而严重。如最近佛山专区顺德、南海、中山三县经济作物区,受退社风波影响的就有六十五个乡,二一○多个社,仅中山永宁、南兴两区十月下旬分批到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批准退社的就有十六个乡共六○○多人。他们有的要回原来的土地、耕牛,把已经入社的小艇锁上,不给社用;有的则擅自到社的鱼塘、桑基去捞塘鱼、摘桑叶,自己拿去卖掉;有的将已入社的土地翻锄,自行冬种。合浦专区灵山县有七个区二十多个乡不断发生抢割、抢分、拉回耕牛,耕自己的田、种自己的冬种等混乱情况,有些稻谷只有八成熟就被抢割掉,全县因闹退社而包围、殴打区、乡干部、社主任的事件已发生多起。从全省情况看来,虽然最近各地根据省委指示,对退社严重的地区已采取一些措施,退社现象有了一些缓和,但问题并未彻底解决,秋收分配是一紧要关头,甚至原来看来并不严重的地区,随着秋收分配的到来,又有日益发展之势。因此,省委认为,目前如不争取主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把合作社巩固下来,估计到了秋收分配或年关前后,退社现象在全省范围内更严重的发展起来,甚至局部地区出现退社高潮,使整个农村工作陷于被动,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

  目前要求退社的主要有三种人:一是富裕中农和一部分有特殊收入的户,二是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三是入社前原系从事其他职业,入社后严重减少收入的户(如小商贩、手工业者,或搞服务性营业、运输业及渔、盐民等)。此外,在生产搞得不好的社,一般贫农、下中农由于减产、减收,也有要求退社的。在上述几种人中,退社要求比较坚决的是富裕中农以及原系从事其他职业者。据中山县经济作物区永宁区永宁社三个村四一九户的调查,坚决要求退社的一一三户,占总农户百分之二十六·九,而其中上中农占九十六户,等于坚决退社户的百分之八十四·九;顺德县新地乡二八一户上中农,明暗闹退社的一七三户,占上中农户的百分之六十一·四;湛江专区阳江县已退社的五八七户统计,其中富裕中农四五九户,占百分之七十八,有技术的(其他成分)四十七户,占百分之八,其余为下中农、贫农及困难户。总的看来,无论经济作物区或其他一般地区,以富裕中农为首,影响、带动其他阶层人民,要求退社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这是当前巩固农业社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

  为什么今年我省退社问题发展比较严重呢?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今年许多农业社的生产没有搞好。去冬今春合作化高潮来得快,许多工作做得比较粗糙,不少社由于生产关系大改变,社的管理水平跟不上,加以农业生产领导上的盲目性以及晚造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结果使得今年相当一部分社减收,而绝大部分增收的社增收亦不太多。因此,在不少社内有相当一批社员减少收入。据最近到省人民委员会请求退社较严重的中山县南头区调查统计,全区增收的户五、一六四户,占百分之五十四,保产保收的二、四三一户,占百分之二十五·五,减收户一、七六四户,占百分之二十·四。在减收的农户中,多数是上中农。同时在转高级社后,社内分配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不管过去生产、收入水平怎样,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取酬后,收入大体拉平,因此,原来生产、收入水平高的一部分富裕中农和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减少收入的情况更为突出。其次是生产水平的限制。目前全省除极少数生产、经营管理特别好的一部分社外,无论经济作物区或其他一般地区,一般社内的生产水平在一、二年内还赶不上富裕中农的水平。现在看来,去冬今春合作化大发展时把他们大批的吸收进来是早了一些,不如迟一步再来为有利。这些富裕中农在经济作物区约占总农户百分之十五--二十左右,他们一般多具备“二强三好”(劳动力强、资金强,技术好、占有好、计划好)的优越条件(或者是具备其中几条),因此,入社以前的生产和收入水平都是较高的。入社后,他们的优越条件大部分失去了作用,因而收入大为减少,只有劳动力强、技术好的,还可以在社内发挥作用,这些人的收入也就咸少得少些。如顺德细溶社(生产较好的社)今年的生产情况,鱼塘每亩平均年产三三四斤,桑基每亩二、九六八斤,甘蔗每亩九、○○○斤,水稻七一○斤,与该乡一九五五年上中农的生产水平比较,鱼塘每亩平均四○○斤(相差百分之十六·五),桑基三、六○○斤(相差百分之十七·五),甘蔗九、○○○斤(相等),水稻四五○斤(增产百分之五七)。据中山县委调查,今年社的生产水平,一般比去年上中农的生产水平相差百分之二十--三十左右。而在上中农中的特殊富裕户(这些户有些多少有点轻微的剥削),他们或者占有特别好的鱼塘和大量果树,或者占有鱼船鱼网和养蚕的工具,或者有特殊技术或大量资金,其生产与收入水平,比一般社员悬殊更大(如中山永宁洪水村一户老中农邓丙业,入社前每年纯收入一、七五○元,入社后只得六○○元;九州基老中农刘旺兴,入社前纯收入六五○元,入社后只得一八○元)。由于生产水平的限制,加上有些社互利政策贯彻执行不好,使得这一部分富裕中农感到入社后吃亏太大,这是促使他们坚决要求退社的另一个根本原因。再次,开放自由市场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对原来从事其他职业者)。广东沿海一带地区,过去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农民兼营手工业,兼营小商贩、搞运输、出外打短工等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而去冬今春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一部分原来在城镇从事其他职业的失业人口和剩余劳动力,也有一些被安插到农业社内,这就使得农业社内的成分更加复杂化。据佛山专区南海县石硝乡一、○四五户的统计,农业户有七八八户,占百分之七十五,而其中完全依靠农业(包括畜牧业)的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农为主,兼营手工业或小商贩的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五,另外纯手工业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番禹县罗清乡一社三七九户统计,完全依靠农业为主的占百分之二十九·八,以农为主兼作手工业或小商贩的占百分之四十六·八,以手工业或小商贩为主,以农为副的占百分之八·四,纯手工业、小贩、工人家属、贫民等占百分之十·三,地富占百分之四·七。顺德羊额八社调查,每户农民竟要带一、二个转业工人。这一部分原来兼营或专营手工业、小贩等其他职业的人,一般入社后收入都减少了,有的则感到连生活也维持不了。自由市场开放后,这一部分人要求退社也比较坚决。目前各地农业社普遍发生所谓“弃农就商”的问题,主要也就是这一部分人的问题。

  此外,农业社政治工作薄弱,干部作风不好,以及敌人造谣、钻空破坏等,也是造成退社的原因之一。

  为了迅速停止退社现象,把合作社进一步巩固起来,省委在十月下旬和十一月初曾先后组织力量到经济作物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在十一月中旬召开了一次各区党委、地委书记或农村工作部部长参加的专门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对各地退社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初步确定了全面解决退社问题的办法。并决定从十一月至明年一月底这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全省农村工作坚持以生产、巩固社为中心,突出的在生产、分配工作中解决退社问题(已另将该项专门指示报中央)。

  根据各地经验,巩固农业社,解决退社问题(特别是退社面较大,已经闹成风波的地区),必须抓好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一是贯彻执行阶级路线,武装干部,发动贫农、下中农,团结大多数,组织好队伍,找好依靠;二是迅速安排、发动冬季生产,并在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检查总结今年生产,搞好明年生产规划,从检查总结减产,减收的原因和生产规划中找出明年增产的保证,使大家感到生产有希望,鼓舞群众信心;三是宣传政策、贯彻政策,团结上中农,主动地在政策上给上中农和有特殊收入户以及劳动力弱的困难户以必要的让步与照顾,同时解决一些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各地经验证明:凡是这样做的,几天之内即可将情况初步扭转过来。当然,经过上述做法把局面稳定下来以后,还要继续深入全面的解决政策问题,才能进一步把农业社巩固下来。

  关于贯彻执行互利政策,当前必须解决的主要关键问题是:转高级社后,坚持按劳取酬的基本原则与在政策上对某些户加以若干照顾以团结大多数两者的关系问题,亦即取消土地报酬后,对两头减收的户(劳动力弱的困难户与原来生产水平较高的富裕户)给予适当的让步与照顾问题。我们认为:在不动摇按劳取酬的原则下,这种让步与照顾是完全必要的,这对社的生产、对贫农都有好处。照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决村与村的悬殊问题。目前比较普遍发生的一种情况是村与村(成队与队)之间由于生产条件不同,收入悬殊太大,因而引起富村农民要求分社、退社的问题。解决的原则应该是:尽量巩固下来,以不分为好,但应给富村以适当照顾(例如,给富村纯收入中拿出百分之几作为奖励;按村包产,给生产条件好的村包低点,超额部分归该村等)。如实在不行,亦可采取联社办法,统一计划,统一留公积金、公益金,下建分社,各计盈亏。或者在社统一经营部分之外,某些生产由队经营一部分,收入归队分配。只有实在不能在一起的时候,才实行分社。

  2、对于占有山林、果树、多年生经济作物、鱼塘等较多较好的富裕户和有特殊收入户,可以放宽比例分红(比例可略高一些,时间长一些),允许酌留一部分自留果树、自留林、小口自留塘,从技术上安排使多得技术工分,及按户包产(将特殊好的土地、鱼塘等包给原户经营,包产稍低一些,超产部分大部归该户,小部归社)等方面加以照顾。

  3、对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主要采取帮助其发展力能胜任的家庭副业,或者给予一定的劳动补助以及保留部分土地分红筹办法予以照顾。

  4、对入社前原系小商贩或搞服务性营业,入社后收入大大减少,坚决要求退社的,可据市场需要经过批准退出一部分;原系手工业者或搞运输业者,除经过批准退社从事专业经营外,可在社内搞专业小组,按技术工分按值计工;亦可采取小组自负盈亏办法,只将公积金、公益金统一在一起。

  在执行上述政策的时候,贫农、下中农和上中农的意见是有矛盾的。上中农认为:“合作化是富养穷、强养弱”,是“大拉平”,认为入社吃亏太大。贫农、下中农一般对社是坚定的,他们不愿意让上中农退社(在经济作物区,焦点是不同意上中农带走好的鱼塘),认为上中农减少的是剥削收入;认为他们入社前收入多,主要是由于土地好和投机倒把得来的;有的对入社后生产没搞好也怨他们(交塘太迟,影响鱼的生产);认为他们的鱼塘、果树很多是土改时分的,贫农、下中农的禾田也同样可以改种蚕桑、甘蔗,一样可以获得较多的收入;最后还有一个理由,认为现在是走社会主义道路,按劳取酬,不能让上中农要求怎样便怎样。因此,在贯彻互利政策,解决退社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靠贫农,巩固地团结中农的阶级路线,既要说服贫农、下中农,对上中农作一些必要的让步与照顾,使上中农能够接受,愿意继续留在社内;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基本上按劳取酬的原则,让步与照顾要有一个限度,同时必须取得贫农与下中农的同意。据了解,一般上中农也认识到目前生产条件和过去大不相同(如鱼苗、肥料是按计划分配的,已不能雇散工等),因此,只要能够基本保持收入,达到原来的收入水平的八成左右,明年生产有望,他们还是愿意留在社内的。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省委指示,进一步抓紧对退社问题的解决。原来闹的比较严重的中山、顺德等经济作物区,退社风潮已基本平息下来。其他地区效果如何因各地正在贯彻、部署过程中,还没有更多的材料。仅据中山、顺德经济作物区的反映,采取一些初步措施(如增加一些自留地,对山林、果树多的加以照顾,实行劳动补助等)后,百分之六十--七十的退社户可以初步稳定下来(如中山永宁区东里一社,原坚决要求退社的二十三户,经采取上述办法后,五天之内,即有十七户稳定下来),剩下百分之三十左右,主要是土地、鱼塘较好,原来经营水平较高、收入也较多的一部分特殊富裕户(据佛山地委报告,这部分人在其他一般地区约占总农户百分之五--六左右,经济作物区约占百分之九左右),还须进一步全面贯彻省委所提出的几项政策,进一步搞好生产,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能更好地加以解决。

  以上报告,当否请示。

中共广东省委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四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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