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轉廣東省委《關於退社問題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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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轉廣東省委《關於退社問題的報告》
中國共產黨廣東省委員會
1956年12月24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廣東省委並告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上海局:

  廣東省委十二月四日來電悉,中央認為廣東省委對於少數社員退社問題所提出的處理意見一般是正確的,特轉發各地參照執行。此外,提出下面三點意見:

  (一)各地合作社對於富裕中農急急忙忙叫他們入社,或者讓他們入社本來是不策略的。按照毛澤東同志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報告所規定的策略,是首先讓一部分覺悟了的貧農下中農入社,然後讓後覺悟的大部分貧農下中農入社(分批分期),不要忙於動員富裕中農入社。後來在合作化潮流高潮中富裕中農勉強入社,就有些人來說,當時也很難勸阻。今年分配所得,他們的收入一般都有些減少,因此怨言甚多,有些人要求退社。中央認為讓一部分(不是大部,更不是全部)堅決要求退社的富裕中農退社,不但無害,而且有益。請你們考慮這個政策是否可行。如果認為可行,就下決心讓一部分人退社。

  (二)有一部分富裕中農和原來從事手工業等其他行業的人,過去確實收入較多,留在社內很難維持他們原來的收入不下降,經過工作,如果他們仍然堅持退社,可以允許他們退出,而不必把他們勉強留在社內。這樣做,對於鞏固農業合作社更為有利。

  (三)對一部分缺乏勞動力的困難戶,可以按照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十四條的規定,從公益金中給以適當的補助,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暫時給以適當的土地報酬,而不要用補貼勞動日的辦法,因為勞動日是按照社員勞動的數量和質量計算的,用補貼勞動日來解決社員生活的困難是不妥當的。

  (此件及附件可登黨刊)

中 央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廣東省委關於退社問題的報告

中央:

  經過秋前的升級、並社運動,廣東全省農業合作社已基本實現高級化。從目前社的生產和經營管理情況看來,絕大部分社是鞏固的,但也出現一些值得注意的情況。近數月來,特別是全省大部分農業社轉為高級社,並進入秋收和準備年終分配以來,各地不斷發生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鬧退社的嚴重情況。據不完全的統計,退社農戶已達七○、○○○余戶(包括部分在升級、並社中未報名轉高級社的在內),約占入社總農戶百分之一左右。已經垮掉的社共一O二個,正在鬧退社而尚未退出的共一二七、○○○余戶,約占入社總農戶百分之二弱。個別地區曾經發展成為群眾性的退社風潮。特別是在經濟作物區和生產搞得不好的地區,退社問題更為突出而嚴重。如最近佛山專區順德、南海、中山三縣經濟作物區,受退社風波影響的就有六十五個鄉,二一○多個社,僅中山永寧、南興兩區十月下旬分批到省人民委員會要求批准退社的就有十六個鄉共六○○多人。他們有的要回原來的土地、耕牛,把已經入社的小艇鎖上,不給社用;有的則擅自到社的魚塘、桑基去撈塘魚、摘桑葉,自己拿去賣掉;有的將已入社的土地翻鋤,自行冬種。合浦專區靈山縣有七個區二十多個鄉不斷發生搶割、搶分、拉回耕牛,耕自己的田、種自己的冬種等混亂情況,有些稻穀只有八成熟就被搶割掉,全縣因鬧退社而包圍、毆打區、鄉幹部、社主任的事件已發生多起。從全省情況看來,雖然最近各地根據省委指示,對退社嚴重的地區已採取一些措施,退社現象有了一些緩和,但問題並未徹底解決,秋收分配是一緊要關頭,甚至原來看來並不嚴重的地區,隨着秋收分配的到來,又有日益發展之勢。因此,省委認為,目前如不爭取主動,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把合作社鞏固下來,估計到了秋收分配或年關前後,退社現象在全省範圍內更嚴重的發展起來,甚至局部地區出現退社高潮,使整個農村工作陷於被動,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

  目前要求退社的主要有三種人:一是富裕中農和一部分有特殊收入的戶,二是缺乏勞動力的困難戶,三是入社前原系從事其他職業,入社後嚴重減少收入的戶(如小商販、手工業者,或搞服務性營業、運輸業及漁、鹽民等)。此外,在生產搞得不好的社,一般貧農、下中農由於減產、減收,也有要求退社的。在上述幾種人中,退社要求比較堅決的是富裕中農以及原系從事其他職業者。據中山縣經濟作物區永寧區永寧社三個村四一九戶的調查,堅決要求退社的一一三戶,占總農戶百分之二十六·九,而其中上中農占九十六戶,等于堅決退社戶的百分之八十四·九;順德縣新地鄉二八一戶上中農,明暗鬧退社的一七三戶,占上中農戶的百分之六十一·四;湛江專區陽江縣已退社的五八七戶統計,其中富裕中農四五九戶,占百分之七十八,有技術的(其他成分)四十七戶,占百分之八,其餘為下中農、貧農及困難戶。總的看來,無論經濟作物區或其他一般地區,以富裕中農為首,影響、帶動其他階層人民,要求退社的現象,是比較普遍的。這是當前鞏固農業社的一個最突出的問題。

  為什麼今年我省退社問題發展比較嚴重呢?我們認為,最根本的原因是今年許多農業社的生產沒有搞好。去冬今春合作化高潮來得快,許多工作做得比較粗糙,不少社由於生產關係大改變,社的管理水平跟不上,加以農業生產領導上的盲目性以及晚造自然災害的嚴重影響,結果使得今年相當一部分社減收,而絕大部分增收的社增收亦不太多。因此,在不少社內有相當一批社員減少收入。據最近到省人民委員會請求退社較嚴重的中山縣南頭區調查統計,全區增收的戶五、一六四戶,占百分之五十四,保產保收的二、四三一戶,占百分之二十五·五,減收戶一、七六四戶,占百分之二十·四。在減收的農戶中,多數是上中農。同時在轉高級社後,社內分配關係發生了新的變化,不管過去生產、收入水平怎樣,取消土地報酬實行按勞取酬後,收入大體拉平,因此,原來生產、收入水平高的一部分富裕中農和缺乏勞動力的困難戶,減少收入的情況更為突出。其次是生產水平的限制。目前全省除極少數生產、經營管理特別好的一部分社外,無論經濟作物區或其他一般地區,一般社內的生產水平在一、二年內還趕不上富裕中農的水平。現在看來,去冬今春合作化大發展時把他們大批的吸收進來是早了一些,不如遲一步再來為有利。這些富裕中農在經濟作物區約占總農戶百分之十五--二十左右,他們一般多具備「二強三好」(勞動力強、資金強,技術好、占有好、計劃好)的優越條件(或者是具備其中幾條),因此,入社以前的生產和收入水平都是較高的。入社後,他們的優越條件大部分失去了作用,因而收入大為減少,只有勞動力強、技術好的,還可以在社內發揮作用,這些人的收入也就咸少得少些。如順德細溶社(生產較好的社)今年的生產情況,魚塘每畝平均年產三三四斤,桑基每畝二、九六八斤,甘蔗每畝九、○○○斤,水稻七一○斤,與該鄉一九五五年上中農的生產水平比較,魚塘每畝平均四○○斤(相差百分之十六·五),桑基三、六○○斤(相差百分之十七·五),甘蔗九、○○○斤(相等),水稻四五○斤(增產百分之五七)。據中山縣委調查,今年社的生產水平,一般比去年上中農的生產水平相差百分之二十--三十左右。而在上中農中的特殊富裕戶(這些戶有些多少有點輕微的剝削),他們或者占有特別好的魚塘和大量果樹,或者占有魚船魚網和養蠶的工具,或者有特殊技術或大量資金,其生產與收入水平,比一般社員懸殊更大(如中山永寧洪水村一戶老中農鄧丙業,入社前每年純收入一、七五○元,入社後只得六○○元;九州基老中農劉旺興,入社前純收入六五○元,入社後只得一八○元)。由於生產水平的限制,加上有些社互利政策貫徹執行不好,使得這一部分富裕中農感到入社後吃虧太大,這是促使他們堅決要求退社的另一個根本原因。再次,開放自由市場的影響,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特別是對原來從事其他職業者)。廣東沿海一帶地區,過去商品經濟比較發達,農民兼營手工業,兼營小商販、搞運輸、出外打短工等經營情況比較複雜,而去冬今春在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一部分原來在城鎮從事其他職業的失業人口和剩餘勞動力,也有一些被安插到農業社內,這就使得農業社內的成分更加複雜化。據佛山專區南海縣石硝鄉一、○四五戶的統計,農業戶有七八八戶,占百分之七十五,而其中完全依靠農業(包括畜牧業)的占總戶數的百分之二十,以農為主,兼營手工業或小商販的占總戶數的百分之五十五,另外純手工業戶占總戶數的百分之二十五,番禹縣羅清鄉一社三七九戶統計,完全依靠農業為主的占百分之二十九·八,以農為主兼作手工業或小商販的占百分之四十六·八,以手工業或小商販為主,以農為副的占百分之八·四,純手工業、小販、工人家屬、貧民等占百分之十·三,地富占百分之四·七。順德羊額八社調查,每戶農民竟要帶一、二個轉業工人。這一部分原來兼營或專營手工業、小販等其他職業的人,一般入社後收入都減少了,有的則感到連生活也維持不了。自由市場開放後,這一部分人要求退社也比較堅決。目前各地農業社普遍發生所謂「棄農就商」的問題,主要也就是這一部分人的問題。

  此外,農業社政治工作薄弱,幹部作風不好,以及敵人造謠、鑽空破壞等,也是造成退社的原因之一。

  為了迅速停止退社現象,把合作社進一步鞏固起來,省委在十月下旬和十一月初曾先後組織力量到經濟作物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並在十一月中旬召開了一次各區黨委、地委書記或農村工作部部長參加的專門會議。在此次會議上,對各地退社情況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初步確定了全面解決退社問題的辦法。並決定從十一月至明年一月底這兩個多月的時間內,全省農村工作堅持以生產、鞏固社為中心,突出的在生產、分配工作中解決退社問題(已另將該項專門指示報中央)。

  根據各地經驗,鞏固農業社,解決退社問題(特別是退社面較大,已經鬧成風波的地區),必須抓好以下幾個主要環節:

  一是貫徹執行階級路線,武裝幹部,發動貧農、下中農,團結大多數,組織好隊伍,找好依靠;二是迅速安排、發動冬季生產,並在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的基礎上,檢查總結今年生產,搞好明年生產規劃,從檢查總結減產,減收的原因和生產規劃中找出明年增產的保證,使大家感到生產有希望,鼓舞群眾信心;三是宣傳政策、貫徹政策,團結上中農,主動地在政策上給上中農和有特殊收入戶以及勞動力弱的困難戶以必要的讓步與照顧,同時解決一些可能解決的實際問題。各地經驗證明:凡是這樣做的,幾天之內即可將情況初步扭轉過來。當然,經過上述做法把局面穩定下來以後,還要繼續深入全面的解決政策問題,才能進一步把農業社鞏固下來。

  關於貫徹執行互利政策,當前必須解決的主要關鍵問題是:轉高級社後,堅持按勞取酬的基本原則與在政策上對某些戶加以若干照顧以團結大多數兩者的關係問題,亦即取消土地報酬後,對兩頭減收的戶(勞動力弱的困難戶與原來生產水平較高的富裕戶)給予適當的讓步與照顧問題。我們認為:在不動搖按勞取酬的原則下,這種讓步與照顧是完全必要的,這對社的生產、對貧農都有好處。照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解決村與村的懸殊問題。目前比較普遍發生的一種情況是村與村(成隊與隊)之間由於生產條件不同,收入懸殊太大,因而引起富村農民要求分社、退社的問題。解決的原則應該是:儘量鞏固下來,以不分為好,但應給富村以適當照顧(例如,給富村純收入中拿出百分之幾作為獎勵;按村包產,給生產條件好的村包低點,超額部分歸該村等)。如實在不行,亦可採取聯社辦法,統一計劃,統一留公積金、公益金,下建分社,各計盈虧。或者在社統一經營部分之外,某些生產由隊經營一部分,收入歸隊分配。只有實在不能在一起的時候,才實行分社。

  2、對於占有山林、果樹、多年生經濟作物、魚塘等較多較好的富裕戶和有特殊收入戶,可以放寬比例分紅(比例可略高一些,時間長一些),允許酌留一部分自留果樹、自留林、小口自留塘,從技術上安排使多得技術工分,及按戶包產(將特殊好的土地、魚塘等包給原戶經營,包產稍低一些,超產部分大部歸該戶,小部歸社)等方面加以照顧。

  3、對缺乏勞動力的困難戶,主要採取幫助其發展力能勝任的家庭副業,或者給予一定的勞動補助以及保留部分土地分紅籌辦法予以照顧。

  4、對入社前原系小商販或搞服務性營業,入社後收入大大減少,堅決要求退社的,可據市場需要經過批准退出一部分;原系手工業者或搞運輸業者,除經過批准退社從事專業經營外,可在社內搞專業小組,按技術工分按值計工;亦可採取小組自負盈虧辦法,只將公積金、公益金統一在一起。

  在執行上述政策的時候,貧農、下中農和上中農的意見是有矛盾的。上中農認為:「合作化是富養窮、強養弱」,是「大拉平」,認為入社吃虧太大。貧農、下中農一般對社是堅定的,他們不願意讓上中農退社(在經濟作物區,焦點是不同意上中農帶走好的魚塘),認為上中農減少的是剝削收入;認為他們入社前收入多,主要是由於土地好和投機倒把得來的;有的對入社後生產沒搞好也怨他們(交塘太遲,影響魚的生產);認為他們的魚塘、果樹很多是土改時分的,貧農、下中農的禾田也同樣可以改種蠶桑、甘蔗,一樣可以獲得較多的收入;最後還有一個理由,認為現在是走社會主義道路,按勞取酬,不能讓上中農要求怎樣便怎樣。因此,在貫徹互利政策,解決退社問題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依靠貧農,鞏固地團結中農的階級路線,既要說服貧農、下中農,對上中農作一些必要的讓步與照顧,使上中農能夠接受,願意繼續留在社內;另一方面必須堅持基本上按勞取酬的原則,讓步與照顧要有一個限度,同時必須取得貧農與下中農的同意。據了解,一般上中農也認識到目前生產條件和過去大不相同(如魚苗、肥料是按計劃分配的,已不能雇散工等),因此,只要能夠基本保持收入,達到原來的收入水平的八成左右,明年生產有望,他們還是願意留在社內的。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省委指示,進一步抓緊對退社問題的解決。原來鬧的比較嚴重的中山、順德等經濟作物區,退社風潮已基本平息下來。其他地區效果如何因各地正在貫徹、部署過程中,還沒有更多的材料。僅據中山、順德經濟作物區的反映,採取一些初步措施(如增加一些自留地,對山林、果樹多的加以照顧,實行勞動補助等)後,百分之六十--七十的退社戶可以初步穩定下來(如中山永寧區東里一社,原堅決要求退社的二十三戶,經採取上述辦法後,五天之內,即有十七戶穩定下來),剩下百分之三十左右,主要是土地、魚塘較好,原來經營水平較高、收入也較多的一部分特殊富裕戶(據佛山地委報告,這部分人在其他一般地區約占總農戶百分之五--六左右,經濟作物區約占百分之九左右),還須進一步全面貫徹省委所提出的幾項政策,進一步搞好生產,經過一個比較長的時間才能更好地加以解決。

  以上報告,當否請示。

中共廣東省委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四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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