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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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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1992〕7号
1992年4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我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的实施意

1992年4月10日


  《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是从我国干部队伍的现状和党的历史使命的需要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最近,邓小平同志又一次强调,要注意培养人,让更多的年轻人成长起来,我们的事业就会万古长青。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切实提高青年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对于顺利推进干部新老交替,使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长时期坚持下去,使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代代相传,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计划地对青年干部进行思想理论教育,努力提高青年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1、根据青年干部状况,要对他们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教育,进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能够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增强开拓意识和积极探索的主动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发扬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熟悉我党的历史和中国国情,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

  在教育培训中,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层次以及培训时间的长短,合理安排学习内容,做到少而精,讲实效。

  2、从1992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将各级各类青年干部普遍轮训一次。

  中央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司(局)级和正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5岁以下),分别送中央党校,中央党校中直机关分校和国家机关分校进行培训。中央党校本部的培训班,每期为一年;中央党校分校的培训班,每期为5个月左右。中央党校轮训不过来的,可由本系统的干部院校,或由本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按照中央党校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要求进行培训。各部门年轻的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0岁以下),由本部门的党校或干部院校负责培训,或由本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厅(局)级和正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5岁以下),除属中央党校的培训对象外,应分别送省(区、市)委党校,省(区、市)直机关党校进行培训,也可送本系统的干部院校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各部门年轻的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40岁以下),可由省(区、市)直机关工委(党委)组织培训,或由各部门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或由各部门开办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进行培训。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地、市、州、盟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处级干部和县、市、区、旗党政机关中年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可掌握在35岁以下),除属上级党校的培训对象外,分别送地,县级党校进行培训,或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地、县级党政机关中的其他青年培训,由地、县委组织培训,每人离岗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

  参加培训的青年干部年龄的具体掌握,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青年干部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规定。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青年干部的培训,可参照各级党政机关青年干部的培训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进行安排。其他各类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青年干部的培训,由本系统、本单位组织,每人离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参加本系统、本单位岗位职务培训的青年干部,在岗位培训中接受理论培训超过2个月的,可视为参加过理论培训。

  对各级各类青年干部的理论培训,要注意与其它专项培训统筹安排,避免多管齐下,重复培训的现象发生。

  3、除了组织青年干部进行离岗培训以外,应认真组织他们坚持自学,要把学理论同研究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同联系实际总结工作、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结合起来,同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改造世界观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4、对于青年干部的岗位业务和科学知识的培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他们的不同层次,不同业务和本人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安排,组织实施。

  二、分期分批安排青年干部到社会实践中去经受锻炼,努力提高青年干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本领

  5、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中的青年干部,凡未在农村,或企业单位,或地、市以下(含地、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或部队师级以下(含师级)单位工作满3年的,从1992年起,应根据干部的不同情况,开辟多种渠道,分期分批地安排他们去基层锻炼。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精心规划,合理安排,提出措施,分步落实。

  在上述单位中从事某些 专业性工作青年干部,如翻译、财会、医务、计算机操作等,是否安排去基层锻炼,由各部门根据干部本人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6、今后,因特殊需要直接分配进入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含大学毕业生直接考入的研究生),须先放到基层工作1至3年后再回机关工作;对不适合回上述单位工作的,应别行安排。

  7、有计划地安排青年领导到基层锻炼,青年领导干部锻炼的去向、形式和时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组织实施,根据干部本人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平职安排,也可以低职安排。

  8、各地、各部门要以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高度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下派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施中锻炼提高,经受考验,不要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给他们以特殊照顾。在他们锻炼结束后,要以对党对干部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如实地作出组织鉴定,干部的派出单位,要关心下派干部,有计划地派人去考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并把青年干部经受基层锻炼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使用的依据之一;表现不好的,不得提拔使用。

  9、加强青年干部的实践锻炼,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除组织他们去基层锻炼外,还应经常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如社会调查,到老、少、边、穷地区帮助工作,参加整顿后进村或后进企业等。

  10、从1992年起,地(市、州、盟)以上党政机关及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提拔处级以上(含副处)青年领导干部,一般须具有3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三、认真做好选调生的选拔培养工作

  11、为了给党政机关培养合格的后续力量,从1992年起,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会同有关方面,每年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挑选一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视实际情况,分配到县(市、区、旗)或农村乡镇或企业工作,经过2年以上的基层锻炼,按照增员指标,经过考试考核,分别补充到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中来。

  选调生名单中央和省(区、市)两级组织人事部门内部掌握,选调生的录用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以人事部门为主),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其进行考察了解,对其中表现优秀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情况掌握起来。在工作方法上,要注意不能造成选调生的特殊感受和优越感,不要许愿,教育他们树立扎根基层的思想,与干部群众打成一片。

  四、对党政机关中的青年领导干部实行交流或岗位轮换

  12、对各级党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青年干部,要本着全面锻炼,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纵向或横向交流。要把那些长期在领导机关工作的青年领导干部,有目的交流到地、县级党政机关或基层任职1至2年,使其增长基层工作和实际工作经验;把那些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青年领导干部,有计划地交流到上级领导机关和综合部门工作1至2年,使其增长领导机关工作的经验。

  13、对青年干部,可有意识地安排他们在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轮换。对拟提拔担任上线级领导职务的,逐步做到在下一级的两个以上工作岗位上进行轮换。

  14、在对青年干部实行交流和岗位轮换工作中,要注意优先安排那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干部,让他们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做出政绩,取得群众的拥护,尽快地成长起来。

  五、对青年干部要严格要求,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15、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要注意给青年干部压担子,安排他们到条件比较艰苦,工作难度较大的地方或岗位工作,使他们经受锻炼。同时,要加强地青年干部的具体指导,经常了解和检查青年干部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切实帮助他们增强党性,克服缺点,发扬成绩,提高素质。对青年干部发生的问题,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放任不管。

  16、要建立领导同志同青年干部谈话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同志,应抽出一定时间同青年干部谈话,寓教育于经常性的谈话之中,还可以采取座谈会或报告会等形式,由领导同志给本部门、本单位的青年干部讲党课,或作国际国内形势报告,加强对青年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17、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每年应听取本机关干部主管部门或机关党委关于青年干部干部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今后,要把对青年干部进行培养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充分发挥中老年干部对青年干部的传帮带作用

  18、要注意发挥中老年干部对青年干部的传帮带作用,具体形式和方法,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要教育青年工作充分尊重中老年同志,虚心向他们学习,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19、已经离休退休的老同志,要继续关心培养和教育青年干部,各级党组织要经常主动地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老同志在教育青年方面的优势。

  七、切实加强对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工作的领导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青年干部的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提出方案,作出具体安排,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今后,应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培养教育青年干部工作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探索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新办法。

  21、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在本组织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青年干部的培训,下放锻炼,交流轮换等项工作,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切实加强青年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同时,还要经常向党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干部,报告青年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情况。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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