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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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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1986〕36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1986年9月15日
文件

  中办发〔1984〕32号文件(《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和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都明确要求,在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各项统战政策、侨务政策,对台胞台属的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的工作。中办发〔1984〕32号文件还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抓总工作。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有些地区和部门已基本完成,大部分地区和部门计划下半年完成。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善始善终地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任务,需要对已基本完成任务的单位,认真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揭露矛盾,抓紧解决该落实政策而未解决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解决建国以来(包括“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需要落实政策的知识分子历史遗留问题。至于经常性的知识分子工作,如发展优秀知识分子入党、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等,虽不作为这次检查的重点,但也应认真督促,常抓不懈,切实做好。

  这次检查的内容是:

  1.冤、假、错案是否都已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复查结论是否已同本人见面;有关档案材料(包括受株连的无辜家属子女的档案)是否已按政策规定清理完毕,并做好善后工作。

  2.对因受错误处理造成使用不合理的知识分子,是否已依照政策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调整。

  3.因冤、假、错案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原在城镇工作的知识分子受错误处理下放到农村期间结婚,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是否已按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4.“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减发的工资,是否已按政策规定予以补发,或立据分期补发。知识分子被错划为右派或“文化大革命”前其他错案,平反改正后生活确有困难的,是否已给予适当补助;工资明显偏低的,是否已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在工资改革、逐步理顺工资关系、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过程中得到解决或已有解决方案。

  5.“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财物,是否已按规定退还本人,或发给折价款,变卖价款。对于被查抄原物确实无法找回的,是否已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采取用类似物品顶退等办法予以解决。

  6.“文化大革命”中被没收、挤占的私人房屋,是否已腾退给房主;实在腾退不出的,经商得房主同意,是否已采取作价收购、顶退、议价租用、立据限期退还等办法做了解决。

  7.需要落实政策而本人已调离本地区、本单位或已死亡的,其问题是否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得到解决。

  8.对于从事业余兼职,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收取合理酬金而被当作经济犯罪、受到错误处理的案件,是否已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九条精神复查纠正。

  二、组织领导与步骤方法

  1.检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或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由干部部门)牵头组织。

  2.检查工作要强调以单位部门自检为主。凡准备宣布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任务的单位,应经单位党委认真讨论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听取单位知识分子和职代会意见等),党委和群众都认为确实已经完成了任务,再行宣布,并向上一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可选择少数知识分子比较集中的单位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有的单位存在的问题较多、认定不合要求的,受检单位的党委要做出检查,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设在地方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工作,除单位自检外,抽查工作可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自行组织,也可在征得地方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地方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应积极配合。在抽查时,人员要精干,不要搞检查团之类的组织。

  现在,离党中央要求的基本完成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任务的期限时间不多了。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并在检查中坚持严格要求,确保工作质量,防止发生单纯赶进度、走过场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写出报告报送我部。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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