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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檢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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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檢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工作的通知
組通字〔1986〕36號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
1986年9月15日
文件

  中辦發〔1984〕32號文件(《中央落實政策小組擴大會議紀要》)和中辦發〔1986〕6號文件(《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落實政策小組擴大會議紀要〉的補充意見》)都明確要求,在黨的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基本完成落實各項統戰政策、僑務政策,對台胞台屬的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的工作。中辦發〔1984〕32號文件還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落實知識分子政策的抓總工作。幾年來,由於各級黨委的重視,落實知識分子政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目前,有些地區和部門已基本完成,大部分地區和部門計劃下半年完成。為了確保工作質量,善始善終地完成落實知識分子政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任務,需要對已基本完成任務的單位,認真進行一次檢查。通過檢查,進一步揭露矛盾,抓緊解決該落實政策而未解決的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範圍和內容

  檢查的範圍,主要是解決建國以來(包括「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導下處理錯了、需要落實政策的知識分子歷史遺留問題。至於經常性的知識分子工作,如發展優秀知識分子入黨、改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等,雖不作為這次檢查的重點,但也應認真督促,常抓不懈,切實做好。

  這次檢查的內容是:

  1.冤、假、錯案是否都已實事求是地平反糾正。複查結論是否已同本人見面;有關檔案材料(包括受株連的無辜家屬子女的檔案)是否已按政策規定清理完畢,並做好善後工作。

  2.對因受錯誤處理造成使用不合理的知識分子,是否已依照政策和工作需要進行了調整。

  3.因冤、假、錯案造成夫妻兩地分居;原在城鎮工作的知識分子受錯誤處理下放到農村期間結婚,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戶口是否已按政策規定妥善解決。

  4.「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錯案被扣發、減發的工資,是否已按政策規定予以補發,或立據分期補發。知識分子被錯劃為右派或「文化大革命」前其他錯案,平反改正後生活確有困難的,是否已給予適當補助;工資明顯偏低的,是否已按中辦發〔1986〕6號文件規定,在工資改革、逐步理順工資關係、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過程中得到解決或已有解決方案。

  5.「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財物,是否已按規定退還本人,或發給折價款,變賣價款。對於被查抄原物確實無法找回的,是否已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採取用類似物品頂退等辦法予以解決。

  6.「文化大革命」中被沒收、擠占的私人房屋,是否已騰退給房主;實在騰退不出的,經商得房主同意,是否已採取作價收購、頂退、議價租用、立據限期退還等辦法做了解決。

  7.需要落實政策而本人已調離本地區、本單位或已死亡的,其問題是否已按有關政策規定得到解決。

  8.對於從事業餘兼職,提供技術服務或技術諮詢,收取合理酬金而被當作經濟犯罪、受到錯誤處理的案件,是否已按照《中共中央關於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三、九條精神複查糾正。

  二、組織領導與步驟方法

  1.檢查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委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或落實知識分子政策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由幹部部門)牽頭組織。

  2.檢查工作要強調以單位部門自檢為主。凡準備宣布完成落實知識分子政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任務的單位,應經單位黨委認真討論並廣泛徵求群眾意見(如聽取單位知識分子和職代會意見等),黨委和群眾都認為確實已經完成了任務,再行宣布,並向上一級黨委或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上級黨委或主管部門可選擇少數知識分子比較集中的單位進行抽查,抽查中如發現有的單位存在的問題較多、認定不合要求的,受檢單位的黨委要做出檢查,並採取措施,限期解決。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設在地方的部屬企事業單位的檢查工作,除單位自檢外,抽查工作可由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自行組織,也可在徵得地方黨委組織部同意後,由地方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委應積極配合。在抽查時,人員要精幹,不要搞檢查團之類的組織。

  現在,離黨中央要求的基本完成落實知識分子政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任務的期限時間不多了。各地區、各部門接此通知後,要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切實解決尚未解決的問題,並在檢查中堅持嚴格要求,確保工作質量,防止發生單純趕進度、走過場的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委在檢查工作結束後,要寫出報告報送我部。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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