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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总政治部关于正确处理地方学生要求斗争部队重点批判对象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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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总政治部关于正确处理地方学生要求斗争部队重点批判对象问题的意见
中发〔66〕42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1966年6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委、党组,总政治部:

  同意总政治部这个电报所提的三条意见。军队发到团,传达到连的干部;地方发到县,传达到学校、工厂和公社的党委。

中 央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正确处理地方学生要求斗争部队重点批判对象问题

各军区,各军种、兵种,各学院、总参、总后、国防科委政治部:

  根据内蒙古军区报告,最近有些学生群众到部队来抓黑帮分子,戴高帽子、游街,进行斗争;有的地方要求部队交出重点批判对象;有的学生到军队干部宿舍进行搜查,这方面的问题,要很好处理:

  一、学生和群众到军队机关抓黑帮分子,要向他们说明,他们要斗黑帮分子的革命热情,我们表示热烈欢迎。请他们相信解放军,一定会把军队内部的黑帮分子斗倒,斗臭,斗垮。军队中的黑帮分子,由军队负责处理。他们对军队内的黑帮分子有意见,有材料,有大字报,欢迎送来。

  二、各大单位可向各地党委建议,在地方参加四清的军队干部,如确有严重错误缺点,应当在所在工作的单位进行批判令其检讨,回军队以后再酌情处理。

  三、军队干部宿舍有武器、机密文件和常通军事机密电话,建议地方学生不要到军队干部宿舍进行搜查。

总 政 治 部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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