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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轉發總政治部關於正確處理地方學生要求鬥爭部隊重點批判對象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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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轉發總政治部關於正確處理地方學生要求鬥爭部隊重點批判對象問題的意見
中發〔66〕429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1966年6月25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各黨委、黨組,總政治部:

  同意總政治部這個電報所提的三條意見。軍隊發到團,傳達到連的幹部;地方發到縣,傳達到學校、工廠和公社的黨委。

中 央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正確處理地方學生要求鬥爭部隊重點批判對象問題

各軍區,各軍種、兵種,各學院、總參、總後、國防科委政治部:

  根據內蒙古軍區報告,最近有些學生群眾到部隊來抓黑幫分子,戴高帽子、遊街,進行鬥爭;有的地方要求部隊交出重點批判對象;有的學生到軍隊幹部宿舍進行搜查,這方面的問題,要很好處理:

  一、學生和群眾到軍隊機關抓黑幫分子,要向他們說明,他們要斗黑幫分子的革命熱情,我們表示熱烈歡迎。請他們相信解放軍,一定會把軍隊內部的黑幫分子鬥倒,斗臭,鬥垮。軍隊中的黑幫分子,由軍隊負責處理。他們對軍隊內的黑幫分子有意見,有材料,有大字報,歡迎送來。

  二、各大單位可向各地黨委建議,在地方參加四清的軍隊幹部,如確有嚴重錯誤缺點,應當在所在工作的單位進行批判令其檢討,回軍隊以後再酌情處理。

  三、軍隊幹部宿舍有武器、機密文件和常通軍事機密電話,建議地方學生不要到軍隊幹部宿舍進行搜查。

總 政 治 部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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