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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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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第671号)
2016年8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2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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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克强
2016年8月25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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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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