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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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令第671號
2016年8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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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編輯]

第671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6年8月25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編輯]

國務院決定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中的部分項目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304項的項目名稱,由「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核發」修改為「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核發」,將實施機關由廣電總局改為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二、將第334項的項目名稱,由「設立報刊記者站審批」修改為「新聞單位設立駐地方機構審批」,將實施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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