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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同意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关于 他不作下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候选人的建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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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同意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关于

他不作下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候选人的建议的决定
1958年12月10日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十日)

几年以来,毛泽东同志曾经多次向中央提出,希望不再继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务。中央全会在经过了充分的、多方面的考虑以后,决定同意毛泽东同志这个提议,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不再提他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候选人。中央全会认为,这完全是一个积极的建议。因为毛泽东同志不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专做党中央的主席,可以使他更能够集中精力来处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的问题,也有可能使他腾出较多的时间,从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工作,而并不妨碍他对于国家工作继续发挥领导作用。这样,对于全党和全国人民都更为有利。毛泽东同志是全国各族人民衷心爱戴的久经考验的领袖,在他不再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以后,他仍然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袖。在将来,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他再担任这种工作的时候,仍然可以根据人民的意见和党的决定,再提他担任国家主席的职务。各级党委应当根据这些理由,在党的适当会议上,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在工矿企业工人的集会上,在人民公社的集会上,在机关、学校、部队的集会上,向党内党外的干部和群众进行充分的解释,以便大家了解这件事的理由,而不致有所误解。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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